文/陈曼琪
我完全赞同及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案」)。全国人大以两步走的方式,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及香港基本法,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法律后,将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实施。此乃有效针对及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国家安全缺口的漏洞。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五十二至五十四条、六十二条及六十七条、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和《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中央直接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及订明有关法律,直接在香港实施,是合宪、合法、合情及合理的做法。
从议案内容可见,(—)中央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依法治港,并监督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仍须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就国家安全本地立法,唯有关本地法律不得与该决定(草案)相抵触。议案为香港如何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下捍卫国家安全揭开新的一页,是香港宪政秩序发展的历史里程碑。
国家安全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分。国家安全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绝对不属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情。任何人都不能假借民主自由及人权之名危害国家安全。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人权法案第16条、第17条及第18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1条及第22条,意见和发表的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及结社的自由,都是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丶公共安宁或他人权利自由所必须的。终审法院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吴恭劭(FACC 4/1999)案件中指出,「一国两制」都归公共秩序范围之内,为保障「一国两制」而对发表自由权利施加限制,是有充分理据支持的。议案针对的是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保障的是大部分港人安居乐业及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议案是合宪、合法、合情及合理,有必要性、重要性及迫切性。恳请大家支持。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律师、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编辑:严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