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曼琪
由拥有外国国藉或双重国籍的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有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问题,他们必须回避。
拥有外国国藉或双重国籍的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有利益冲突问题及回避的需要!
笔者早前就曾建议有关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由无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为,由拥有外国国藉或双重国籍的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有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问题,他们必须回避。
公义必须彰显于人前。这是专业问题,法治的价值,不是纯国籍问题。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律师、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编辑:严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