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曼琪
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国家安全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港区国安法 》)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权力源自宪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具凌驾性,并构成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一国两制”的全国性法律体系。《基本法》于香港回归时成功落实“一国两制”,《港区国安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及完善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基本法》未有具体处理的国家安全事务。《港区国安法》第二条清楚指出《基本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及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根本性原则。《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及《港区国安法》第四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 亦清楚指出言论、集会及结社等自由都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宁或他人权利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假借民主、自由或人权之名危害国家安全。因此,任何人反对、干扰、阻挠或破坏《港区国安法》的执行或反对、干扰、阻挠或破坏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宪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都不是拥护《基本法》,不是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具备任何议会的参选资格。
《港区国安法》充分体现中央对国家安全负有根本责任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国家安全负有宪制责任。“一国两制”下,中央以最大的信任及程度让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事务,并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五条保留行使管辖权,目的是协助香港解决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并于危急关头保护香港,让香港享有政治稳定、治安良好、经济民生得以继续发展的环境,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让香港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并让香港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独特优势,为国家出力。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律师、全国人大代表
编辑:严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