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曼琪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对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内外“双循环”的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背景下,粤港澳三地深度融合的过程也是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法治要素充分流动的过程。
如何加强跨区域司法交流与协作,切实提升司法效率;如何依法高效解决跨区域民商事法律纠纷,平等保护粤港澳大湾区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何凝聚法律职业共同体合作共识,深度促进法治文化交流互鉴,成为大湾区的法律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广州互联网法院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唯一一家互联网法院,其实践探索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富有参考价值的样本。
首先,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推广来看,粤港澳大湾区受制于地理边界等因素,各地在法律制度、政策环境和法治文化等方面较不统一,存在法律协同的问题。互联网技术的无边界性和高度自治性使其具有天然的组织协同性优势,或可为法律协同问题的解决带来技术方案。
以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在线诉讼服务系统为例,通过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广州互联网法院已基本建成了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网上处理系统,当事人只要有一台能够连接网线的电脑,就可以足不出户完成全部诉讼环节。
这一在线诉讼服务系统现已在大湾区20余家法院完成一体化部署,不仅大大提升了诉讼效率,更重要的是以统一的技术和规则为在线诉讼提供了标准体系,减少了因诉讼规则差异和线下流转不畅带来的摩擦和成本,更可为跨域司法协作的进一步深化提供借鉴。
其次,从裁判规则的总结提炼来看,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法律问题,粤港澳三地的法治水平虽存在一定差异,但共同面临著传统法律规则范式难以支持互联网司法功能实现的问题。
互联网法院具有涉网案件集中管辖的优势,其设立目的不仅在于个案定纷止争,更在于用个案树立裁判规则,用规则推动社会公平,用公平促进产业发展。
广州互联网法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裁判指引和裁判规则的提炼、传播以及其治理作用的实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范了网络运营者通过二维码、访问权限等方式收集、使用个人数据行为的限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明确了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的著作权权属认定标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确立了在线身份认证与电子签名效力的审查原则,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治理和营商环境保护产生了“方向标”的指引作用。
最后,从解纷资源的整合能力来看,司法裁判的终局解纷效力让法院成为解纷资源的聚合中心,加之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灵活性、全球性等特点,使得互联网法院在建立跨境解纷机制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建成了跨港澳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该平台融合了广东、香港、台湾、澳门四地的律师、公证、仲裁、行业协会等法律服务要素,以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的法律服务资源、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纠纷高效化解。
同时,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纽带,香港特区政府律师团、澳门特区法院代表团等均到访学习,湾区间的司法交流活动日益密切,为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实务协作机制,凝聚法治共识及法律文化认同奠定基础。
互联网法院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融合发展的“加速器”和“粘合剂”,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发挥好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一,加快互联网司法模式的创新推广。目前,以互联网法院为先行示范的在线诉讼新模式已基本成型。未来,一方面,要继续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互联网司法在电子证据、电子送达、智能审判等方面的创新探索,以更大力度推行粤港澳大湾区民间跨域诉讼联动,便利公众。
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推广机制,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融合的要素基础,加强积极适用普通法,加强汇集分析比较三地典型案例,推动互联网司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网络规则制定,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第二,适当拓宽互联网法院跨域管辖范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地域性与互联网的无界性存在一定矛盾,将管辖区域限定在市辖区内,限制了互联网司法效率价值的发挥,一些具有典型价值的新类型纠纷难以进入互联网法院,影响互联网法院的规则提炼和审判能力提升。为此,应创新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弱化传统地域连接点管辖,推动集中管辖向专门管辖转变。
第三,完善跨境解纷机制建设。跨境解纷机制的完善需要从平台、人才、规则三个维度共同发力。
平台方面,除了技术系统的搭建之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粤港澳三地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数据库及外国法查明中心,确保规则尺度的正确和统一。
人才方面,应加大律师及各领域专家参与纠纷调解的力度,设立粤港澳三地专家顾问委员会,在线定期会议,推动粤港澳地区法律工作者深度交流与合作,建立粤港澳地区纠纷解决人才专门化及认证标准,提升法律职业认同、价值认同和国家认同。
规则方面,建立制度性的跨域解纷规则体系,明确解纷流程和效力,重点推进调解书在域内外的承认与执行。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律师、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编辑:严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