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志鹏
“香港要么成为大湾区与外界的闪耀纽带,要么成为华南海岸一个微不足道的中小城市。”近日,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在《明报》和《南华早报》分别发表《是时候紧急改革了》和《New Legal Mindset》(新法律思维)二文,要言不烦,见解超卓,好比黄钟大吕,振聋发聩,又如同海上仙方,对症发药,可为认清形势、廓开迷途之一助。
挟“司法话语权”以误导市民
作为德高望重的法律界前辈和资深外籍法官,烈显伦说:“北京并没有偏离为香港设定的路线,‘一国两制’政策从未改变。”一段时间以来,尤其是香港国安法出台之后,某些别有用心之人不断翻炒所谓“政策空间收紧论”、“两制变一制论”,这些人尤以法律界人士居多。这不奇怪,一方面他们是专业人士,在社会上拥有较大“话语权”;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在于他们中有相当高的比例持“黄色”立场。不少香港市民受到蛊惑和裹挟,原因在于对基本法的真正精神,以及宪法和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不够了解乃至误读,近日关于香港有无“三权分立”的舆论交锋,就是一个明显例证。
中央一直强调,要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正如烈显伦所指出的,“‘一国两制’政策从未改变”。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基本法“是一项宪法性文件,而不是一部用于管理香港日常事务的民法典”,中央一直致力于“以高度自治的方式,使得香港及其独特性兼容于内地的整体框架”。
反观香港司法界,由于法官群体整体“偏黄”,在涉及“政治运动”的案件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意识形态左右和影响,往往表现出对违法分子的偏袒和纵容。在具体审判中,有些案件“用轻描淡写的方式援引海外晦涩难明的规范和价值──这些价值和规范既与案件的具体问题无关,也完全不适合香港的情况”,因此“这种做法是根本错误的,也与普通法的宗旨相违背”;对待宪制原则上,有些法官“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赋权击倒一项至关重要的主要立法”,难怪“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激烈批评”。试问这样的司法机构,如何取信于中央,又如何取信于广大香港市民?
烈显伦指出:“中联办曾发表一项声明,对大多数人来说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中央政府对特区享有‘全面管治权’。”他又说:“大律师公会主席对此(全面管治权)提出异议。在今年4月给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寻求解释的信中,他称之为‘新近主张的宪制立场’。‘新近主张’?难道他不接受那就是主权在1997年回归中国时的含义吗?”面对某些司法界人士对基本法22条的议论,他一针见血地戳穿是别有用心、故弄玄虚的伎俩。
“全面管治权”概念虽然在2014年6月《“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首次提及,但其作为国家主权的体现和行使方式,实际上始于香港回归之日。
中央全面管治权不容否定
中国政府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其实质就是收回治权。主权与治权不能分割,主权是治权的依据,是治权合法性的来源;治权是主权的行使方式,丧失治权,主权就成了空中楼阁。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不独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政府对所有地方行政区域都拥有全面管治权。全面准确理解贯彻“一国两制”原则,就应该明白: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高度自治;对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这就是“一国两制”下,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统一。
正是有鉴于此,烈显伦尖锐指出:“香港大律师公会一再公开声明说北京‘干预’香港事务,这其中包含了一个不言而喻的立场:‘高度自治’意味著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主权性的监督权。”由此可见,全面管治权在香港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那一刻就已存在,只要高度自治而抛弃“主权性的监督权”,何其悖谬!
烈显伦言语犀利,救港心切,不仅为个人思想立言,更是为香港市民代言,道出了广大港人共同心声。三复斯言,令人感慨,启人深思。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编辑:潘丽丽
来源:香港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