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志鹏
日前,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接受访问时强调,签署声明或宣誓将作为新入职公务员的聘用要求,已进入逐步落实阶段。他指出,绝大部分公务员通过签署声明方式确认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纪律部队和高级公务员,如常务秘书长及部门首长等,则通过宣誓方式确认。
「爱国者」不是虚泛概念
公务员签署声明或宣誓的制度安排,与其说是新规定、新举措,不如说是将既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显性化、程序化、仪式化。香港国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该条法律,一名公职人员拒绝签署声明或者宣誓,显然就不能获得聘任资格,而且有违国安法。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签署声明或宣誓制度,是有效落实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强化特区公职人员政治忠诚和国家观念、建立与「一国两制」相适应的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的重要举措。
政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行为规范,它攸关个人与团体对国家的认同、对政府的态度,因此在政治制度实际运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国两制」是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制度安排,建立与之相适应、相匹配的政治文化,对于保障这一制度有效运作、良性运转至关重要。所谓与「一国两制」相适应、相匹配的政治文化,其内涵十分丰富,也是特区政府和各界共同努力的方向,而「爱国者治港」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一国两制」构想提出者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就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强调爱国者必须「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必须指出的是,「一国两制」下的「爱国者」不是一个虚泛的概念。从积极的方面(positive aspects)讲,爱国者的一切思想与行为,必须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宗旨出发,支持中央和特区政府施政,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从消极的方面(negative aspects)讲,就是要以基本法和国安法为行为指引,做到守住「底线」、不碰「红线」:绝对不允许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绝对不允许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绝对不允许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
以往每当涉及签署声明或宣誓问题时,反对阵营总是以「政治中立」说事。根据《公务员守则》,「政治中立」指的是「不论本身的政治信念为何,公务员必须对在任的行政长官及政府完全忠诚,并竭尽所能地履行职务。在履行公职时(包括提供意见、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他们不得受本身的党派政治联系或党派政治信念所支配或影响」。可见,香港公务员的「政治中立」准则着眼于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行为不受党派政治的影响和左右,而「对在任的行政长官及政府完全忠诚」本就是其中包含的重要意蕴。也就是说,通过签署声明或宣誓表达对基本法的拥护、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忠诚,不仅无碍于「政治中立」准则,更在本质上与之一脉相承、并行不悖。
效忠国家是基本义务
更何况,就香港实行的「行政主导」体制而言,公务员的「政治中立」,岂能简单等同于西方体制下的「政治中立」?
放眼世界,效忠国家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美国,不仅总统、政府主要官员、议员、法官和其他司法官、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就职宣誓(Oath of office),甚至从小学乃至幼儿园开始,学生们就被要求向美国国旗宣誓效忠(Pledge of Allegiance)。
政治路线确立之后,执行者就是决定因素。在推进「一国两制」实践、把「一国两制」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过程中,人的因素至为重要、事关成败。对于作为「治港」主体的特区公务员来说,爱国既是履职前提,又是基本义务;既是政治标准,又是法律要求。要通过具体可行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建立与「一国两制」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蓄足源头活水、凝聚不竭动力。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编辑:潘丽丽
来源在: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