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三权分立”的争拗,是每三几年就会出现一次,通常都是因为一些政治事件而引起。挑动这些争拗,清一色是反对派的头头和他们的立法会议员。他们是对“三权分立”情有独钟的一群,他们口口声声都要誓死保护“三权分立”,但在他们的口中,却从来没有认认真真的讨论,什么是“三权分立”?其来源为何?其定义为何?其性质和运作为何?
“三权分立”是政治斗争口号
他们不但没有清楚、严谨地解释什么是“三权分立”,甚至提出种种错漏百出、与事实不符的论说,例如郭荣铿指:“香港行使普通法,明确列明香港有‘三权分立’的制度。”杨岳桥指:“行政长官司法覆核立法会主席的决定,是公然践踏‘三权分立’,扭曲了香港源远流长的制度。”首先,普通法根本没有确立“三权分立”,如果有的话,就请清楚指出其法理关系。而杨岳桥所谓源远流长的制度,就更加离谱,港英政府管治的年代,绝大部分时候,港督都兼任立法机构主席并且委任所有立法议员,也同时委任首席按察司(即今天的首席大法官)。当年有一位叫罗弼时的先生,他曾经先后担任律政司、布政司(即今天的政务司司长),并在1979年转任首席按察司,直至1988年。罗弼时退休离任距离回归只有9年,距今也只有32年,行政和司法最高职位可以轮流调任,这叫做“源远流长”的制度?
像郭荣铿和杨岳桥等反对派议员,已经是具法律背景,但仍然信口雌黄,随口讲些根本与事实不符的说话,再深入一点的政治理论,他们根本想也不去想,所谓“三权分立”,只是沦为他们用作政治斗争中的口号。
是“分置”而非“分立”
在最近这次“三权分立”的争拗开始时,我个人再度在报章撰文,驳斥反对派口中的“三权分立”,只是香港“山寨版”的货色。所谓“三权分立”,并没有一个相应的专业学术辞汇。例如国会,英语中会有Parliament,或者Congress;总统,英语会有President;内阁,英语会有Cabinet,但对于“三权分立”,却没有一个完全的对应的辞汇。而在讨论“三权分立”时,往往是指Separation of Powers,但Separation of Powers本身,并不局限于一定指“三权”,更无“分立”之意。
在文章见报后,一位读者寄来一份资料,是商务印书馆在2012年再度印行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者许明龙所写的“译者附言”中有关“三权分立”的原文如下:
“法文中的名词séparation源自动词séparer,其本意是‘使分开’‘使分离’,进而引申为‘区分’‘分隔’‘分割’等。séparation des pouvoirs这个语组中的pouvoirs是个复数,可以理解为‘二’‘三’或‘四’乃至更多。
把séparation译成‘分立’与其原意不尽脗合,尤其是这个‘立’字。一提到‘三权分立’,很容易令人想到‘三足鼎立’,分庭抗礼,然后或许又想到魏、蜀、吴三国鼎立,各霸一方,也就是说,或多或少把‘分立’绝对化了,这恐怕不是孟德斯鸠的原意。
何况,孟德斯鸠在有关分权的论述中,有时也使用distribution这个词,这个词只有‘分配’的含义,完全没有‘分立’的意思;第十一章第十二节和第十四节的标题中就含有‘分配’字样;可见孟德斯鸠强调的是‘分’,而不是‘立’。
其实,综观《论法的精神》全书,尤其是细品其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第十二节、第十四节等节,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的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本意,并不是主张把三种权力截然分开,将一种权力完全交由一个机关执掌,三个机关各自为政,互不相干,而是主张合理配置权力。就此而言,将séparation译作‘分立’并不十分贴切。
再者,他的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重点不在于主张‘分’,而在于反对‘合’,也就是说,他认为,一个人或一个机构不应同时执掌多种权力,三种不行,两种也不行,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独揽两种以上权力。就此而言,pouvoirs即可理解为三种权力,也可理解为两种权力。所以将pouvoirs径直译作‘三权’似乎也显得不甚妥当。
我以为,最准确也是最妥帖的汉译应该是‘分权’。”
而在同日,港大的陈祖为教授也在其脸书上发表类似的意见:
“好多人批评三权分立,是望文生义,误以为三权分立等于三权鼎立、三权平立、三权独立。若想避免误解,可将‘separation of powers’译为‘权力分置’。
要注意的是,‘separation of powers’没有‘权力要完全分离’的意思,反而是不同权力需要一定的重叠以互相制衡。权力分置不是目的,而是制衡权力的手段。
权力分置可有不同具体安排,但最终离不开三点:不同权力机关的产生方法互不从属,人员尽量不重叠,职权范围有一定的重叠。”
如果我们讨论的“三权分立”,就是源自孟德斯鸠的“分权”,又或者“权力分置”,这是为求达到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目的,那就没有什么大的争议。因为就算孟德斯鸠的论说精神,是把权力分置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但没有完全对立、分庭抗礼的意思。三权可以分大小,可以分主次,而其间亦有一定的合作关系。如果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制衡,其手段就是把权力分置在不同部门之间,这一种精神,完全体现在基本法对香港特区政府的组成及权力配置上,也就是“行政主导”的精神。基本法有关权力分置就是第四章政治体制以下的六节,分别是: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及公务人员,完完整整、详详细细地把以上六类权力分置写得一清二楚。
行政主导是管治精神
“行政主导”四字没有出现在基本法条文之内,这并不构成任何问题,就等于我们耳熟能详的“总统制”三字也没有见诸美国宪法一样。“行政主导”是一种管治方法的精神,这种精神,不是凭空想像出来,而是按照香港的客观条件、历史发展,以及实际经验探索所得。香港是一个城市,是一个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是其命脉,而且施政的效率是关键因素。基本法在草拟时,也是参照了香港在过去发展以及政治运作的经验。香港回归之前,行政部门大权在握,其形势不但处于一个主导地位,甚至是集中所有权力于行政部门,其实就是集于港督一身。
在制订基本法时,既参考了回归之前那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也加进大量民主选举的制度元素。目的是既重视行政效率,也在制度上作出制衡的安排。由“行政一权独大”的模式,改进成为“行政主导”模式,发挥行政、立法和司法既合作,也监察的精神。
“行政主导”的安排,是体现权力分置以及制衡,但不是把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起来,对立起来。基本法不必把“行政主导”写进,而就算写进去也没有大用,因为“行政主导”必须体现在权力的分配和安排,把权力分多一些给行政部门,而且在施政程序上把行政机关放在主导的位置,例如财政预算的制订、人事的任用,以及公共法案的提交,这都是把行政部门放在主导的位置,“行政主导”就是在这些基本法条文安排下体现出来。
根本没有所谓“三权分立”
反对派就是因为Separation of Powers的汉译不理想,而只是从字面上去解释“三权分立”,他们不依基本法的规定,去为立法部门,甚至司法部门的某些环节去扩权、去僭建,目的就是削弱行政部门的权力,以达至政治斗争,甚至夺权的目的。事实上,反对派口中的“三权分立”,根本没有在世界上任何政体出现过,普通法是在英国衍生发展,英国采取“国会至上”制,哪个政党控制国会,就组阁执政,立法行政两权合一。司法部门必须按法律判案,国会虽不会干预司法运作,但对判案结果不满意,可以马上修例,法院以后必须遵从,所以国会是至高无上,不要说三权没有分立,国会和法院的权力也绝不对称。
至于美国,表面上是把权力置于三个机构当中,但这三个机构背后有政党操作,政党可以全取三权,那三权又连成一气,完全谈不上分立!
所谓“分权”与“制衡”,只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抽空来谈,没有人会反对,但实际如何分,就完全是历史发展以及实际情况来决定,而最后运作,也是五花八门。香港的反对派只是以此为口号,对内里的精神和运作完全没有掌握。他们以美国为师,但对美国宪法和政治却不大了了;他们讲求司法独立,却无视美国联邦大法官可以有政党背景,也以政治,甚至政党因素而任命;他们讲求行政和立法分权,但美国副总统又同时兼任参议院议长,就算美式分权,也不是三权完全分立。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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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三权分立”的争拗,是每三几年就会出现一次,通常都是因为一些政治事件而引起。挑动这些争拗,清一色是反对派的头头和他们的立法会议员。他们是对“三权分立”情有独钟的一群,他们口口声声都要誓死保护“三权分立”,但在他们的口中,却从来没有认认真真的讨论,什么是“三权分立”?其来源为何?其定义为何?其性质和运作为何?
“三权分立”是政治斗争口号
他们不但没有清楚、严谨地解释什么是“三权分立”,甚至提出种种错漏百出、与事实不符的论说,例如郭荣铿指:“香港行使普通法,明确列明香港有‘三权分立’的制度。”杨岳桥指:“行政长官司法覆核立法会主席的决定,是公然践踏‘三权分立’,扭曲了香港源远流长的制度。”首先,普通法根本没有确立“三权分立”,如果有的话,就请清楚指出其法理关系。而杨岳桥所谓源远流长的制度,就更加离谱,港英政府管治的年代,绝大部分时候,港督都兼任立法机构主席并且委任所有立法议员,也同时委任首席按察司(即今天的首席大法官)。当年有一位叫罗弼时的先生,他曾经先后担任律政司、布政司(即今天的政务司司长),并在1979年转任首席按察司,直至1988年。罗弼时退休离任距离回归只有9年,距今也只有32年,行政和司法最高职位可以轮流调任,这叫做“源远流长”的制度?
像郭荣铿和杨岳桥等反对派议员,已经是具法律背景,但仍然信口雌黄,随口讲些根本与事实不符的说话,再深入一点的政治理论,他们根本想也不去想,所谓“三权分立”,只是沦为他们用作政治斗争中的口号。
是“分置”而非“分立”
在最近这次“三权分立”的争拗开始时,我个人再度在报章撰文,驳斥反对派口中的“三权分立”,只是香港“山寨版”的货色。所谓“三权分立”,并没有一个相应的专业学术辞汇。例如国会,英语中会有Parliament,或者Congress;总统,英语会有President;内阁,英语会有Cabinet,但对于“三权分立”,却没有一个完全的对应的辞汇。而在讨论“三权分立”时,往往是指Separation of Powers,但Separation of Powers本身,并不局限于一定指“三权”,更无“分立”之意。
在文章见报后,一位读者寄来一份资料,是商务印书馆在2012年再度印行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者许明龙所写的“译者附言”中有关“三权分立”的原文如下:
“法文中的名词séparation源自动词séparer,其本意是‘使分开’‘使分离’,进而引申为‘区分’‘分隔’‘分割’等。séparation des pouvoirs这个语组中的pouvoirs是个复数,可以理解为‘二’‘三’或‘四’乃至更多。
把séparation译成‘分立’与其原意不尽脗合,尤其是这个‘立’字。一提到‘三权分立’,很容易令人想到‘三足鼎立’,分庭抗礼,然后或许又想到魏、蜀、吴三国鼎立,各霸一方,也就是说,或多或少把‘分立’绝对化了,这恐怕不是孟德斯鸠的原意。
何况,孟德斯鸠在有关分权的论述中,有时也使用distribution这个词,这个词只有‘分配’的含义,完全没有‘分立’的意思;第十一章第十二节和第十四节的标题中就含有‘分配’字样;可见孟德斯鸠强调的是‘分’,而不是‘立’。
其实,综观《论法的精神》全书,尤其是细品其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第十二节、第十四节等节,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的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本意,并不是主张把三种权力截然分开,将一种权力完全交由一个机关执掌,三个机关各自为政,互不相干,而是主张合理配置权力。就此而言,将séparation译作‘分立’并不十分贴切。
再者,他的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重点不在于主张‘分’,而在于反对‘合’,也就是说,他认为,一个人或一个机构不应同时执掌多种权力,三种不行,两种也不行,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独揽两种以上权力。就此而言,pouvoirs即可理解为三种权力,也可理解为两种权力。所以将pouvoirs径直译作‘三权’似乎也显得不甚妥当。
我以为,最准确也是最妥帖的汉译应该是‘分权’。”
而在同日,港大的陈祖为教授也在其脸书上发表类似的意见:
“好多人批评三权分立,是望文生义,误以为三权分立等于三权鼎立、三权平立、三权独立。若想避免误解,可将‘separation of powers’译为‘权力分置’。
要注意的是,‘separation of powers’没有‘权力要完全分离’的意思,反而是不同权力需要一定的重叠以互相制衡。权力分置不是目的,而是制衡权力的手段。
权力分置可有不同具体安排,但最终离不开三点:不同权力机关的产生方法互不从属,人员尽量不重叠,职权范围有一定的重叠。”
如果我们讨论的“三权分立”,就是源自孟德斯鸠的“分权”,又或者“权力分置”,这是为求达到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目的,那就没有什么大的争议。因为就算孟德斯鸠的论说精神,是把权力分置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但没有完全对立、分庭抗礼的意思。三权可以分大小,可以分主次,而其间亦有一定的合作关系。如果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制衡,其手段就是把权力分置在不同部门之间,这一种精神,完全体现在基本法对香港特区政府的组成及权力配置上,也就是“行政主导”的精神。基本法有关权力分置就是第四章政治体制以下的六节,分别是: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及公务人员,完完整整、详详细细地把以上六类权力分置写得一清二楚。
行政主导是管治精神
“行政主导”四字没有出现在基本法条文之内,这并不构成任何问题,就等于我们耳熟能详的“总统制”三字也没有见诸美国宪法一样。“行政主导”是一种管治方法的精神,这种精神,不是凭空想像出来,而是按照香港的客观条件、历史发展,以及实际经验探索所得。香港是一个城市,是一个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是其命脉,而且施政的效率是关键因素。基本法在草拟时,也是参照了香港在过去发展以及政治运作的经验。香港回归之前,行政部门大权在握,其形势不但处于一个主导地位,甚至是集中所有权力于行政部门,其实就是集于港督一身。
在制订基本法时,既参考了回归之前那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也加进大量民主选举的制度元素。目的是既重视行政效率,也在制度上作出制衡的安排。由“行政一权独大”的模式,改进成为“行政主导”模式,发挥行政、立法和司法既合作,也监察的精神。
“行政主导”的安排,是体现权力分置以及制衡,但不是把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起来,对立起来。基本法不必把“行政主导”写进,而就算写进去也没有大用,因为“行政主导”必须体现在权力的分配和安排,把权力分多一些给行政部门,而且在施政程序上把行政机关放在主导的位置,例如财政预算的制订、人事的任用,以及公共法案的提交,这都是把行政部门放在主导的位置,“行政主导”就是在这些基本法条文安排下体现出来。
根本没有所谓“三权分立”
反对派就是因为Separation of Powers的汉译不理想,而只是从字面上去解释“三权分立”,他们不依基本法的规定,去为立法部门,甚至司法部门的某些环节去扩权、去僭建,目的就是削弱行政部门的权力,以达至政治斗争,甚至夺权的目的。事实上,反对派口中的“三权分立”,根本没有在世界上任何政体出现过,普通法是在英国衍生发展,英国采取“国会至上”制,哪个政党控制国会,就组阁执政,立法行政两权合一。司法部门必须按法律判案,国会虽不会干预司法运作,但对判案结果不满意,可以马上修例,法院以后必须遵从,所以国会是至高无上,不要说三权没有分立,国会和法院的权力也绝不对称。
至于美国,表面上是把权力置于三个机构当中,但这三个机构背后有政党操作,政党可以全取三权,那三权又连成一气,完全谈不上分立!
所谓“分权”与“制衡”,只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抽空来谈,没有人会反对,但实际如何分,就完全是历史发展以及实际情况来决定,而最后运作,也是五花八门。香港的反对派只是以此为口号,对内里的精神和运作完全没有掌握。他们以美国为师,但对美国宪法和政治却不大了了;他们讲求司法独立,却无视美国联邦大法官可以有政党背景,也以政治,甚至政党因素而任命;他们讲求行政和立法分权,但美国副总统又同时兼任参议院议长,就算美式分权,也不是三权完全分立。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