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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炜光:司法独立不等于不受监督

日期: 2020-09-28 来源: 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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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冯炜光


「法官的行为是受到公众监察的。」


这句话不是笔者说的,说的人是时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李是在2004年10月发布的《法官行为指引》(下称「指引」)内的第22条作这样表述的,更接着说「无论在庭里庭外,法官行事都必须维持司法人员的尊严及地位」。因此近日有管治精英说「不应批评法官」是误解了「司法独立」,更是歪解了李大法官的原意。


指引的第20条,写着:「法官是否公正,是以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的观点来衡量的。」因此当公众见到同一个法官在上午因为一位长者涉嫌袭击黄丝老师「人链」而不准保释,但下午审理一个黑暴涉嫌触犯袭击罪行时,却获保释;公众难免用「明理、不存偏见」的角度来表示质疑!


自去年修例风波以来,弃保潜逃的事情,经常发生。其中一位叫甄凯盈的22岁女文员在去年7月29日被控暴动罪(那是警方首次在修例风波中援引暴动罪),这位甄小姐人还未过堂便已弃保潜逃;可惜的是,纵使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主审法官仍然批准同案其余44名被告保释,后来更取消了宵禁令,最后又有一位同案男士弃保潜逃。近日有12位弃保潜逃的港人在内地水域被拘捕,其中有7位是由同一位主任裁判官批准保释的,而且保释金少至一两千港元。而这些人涉嫌触犯的都是重罪,由暴动到制造爆炸品,应有尽有,套用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所言:「全部不是善男信女」,由于所涉罪行严重,潜逃风除极高,理应不准保释;但他们又同样获这位主任裁判官批准保释。这又难怪公众用「明理、不存偏见」角度表示质疑。


至于有法官在法庭上对黑暴表示「赞赏」和肯定,说纵使涉案罪行严重,但他们是「大好青年」,「判监会影响他们服务社会」,更令公众哗然。香港法官对涉嫌触犯重罪的疑犯的「宽大」和「赞赏」,令人咂舌。涉事法官在相关案件判刑时,根本没有考虑「阻吓性」、「惩罚性」和「保护社会」等因素,予人「法官个人政治偏好凌驾于上述原则」的观感。这怎能算是「秉行公义」?


前述指引第19条说:「法庭要秉行公义,而且必须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大家「有目共睹」的却是法官判决不公。这条指引接着写道:「法官除了需要事实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还要让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如果有理由令人觉得法官存有偏私,这样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会令外界对司法判决失去信心。」请问马道立大法官,你认为上述法官的判决能「让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吗?外界正正是「对司法判决失去信心」,故此司法改革,刻不容缓。本月初殿堂级的法律界耆宿烈显伦已撰文呼吁改革,重建信任。近日又有商界大亨陈启宗提出香港要重生,便必须进行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司法系统。各界舆论领袖要求司法改革呼声,此起彼落;香港司法界若仍然拒绝改革,输的便是香港的法治,输的便是公众不再相信法官,再以「司法独立」为名拒绝改革,其实只是以此作为「司法独大」的遮羞布。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逐步沦丧,而起因便是司法界的领导层对法官的偏颇听之任之,完全乖离了2004年制定指引时的初心所至。


「司法独立」不是「司法独大」,更不是「独立王国」,更不等于不受监督。法官若予人判决不公的观感,必须正视和补救,其中成立「量刑委员会」是一个可行方法;马大法官,公众呼声,此起彼落,情况严峻,不是发表一个官样声明便可以搪塞过去的!


作者为前香港政府新闻统筹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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