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健 元
香港1997年回归前,港英当局对香港也是实行绝对的「行政主导」,并无「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港督拥有绝对的「行政主导」与强势施政权力,并控制和影响著香港的立法机制,因为港督可同时兼任香港立法局主席。而香港的司法权力也并非独立,而是绝对归属于大英帝国,香港终审法院就设立在英国枢密院,即:香港司法权力顶层设计及影响力为英国议会控制。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前,也并无所谓的「三权分立」格局,甚至连「三权分工」或「三权分置」的匹配机制都没有。
1992年7月9日末代港督彭定康到港就任后,一改过往历任港督的做派,第一时间走入街头巷尾,接近民意,「忽然民主」,开始布局立会代议制,并吸纳本土议员,推行所谓的「参政议政」民主,目的就是逐步放大立法局权力,逐步削弱行政主导权力,以干扰和破坏97回归后的香港「行政主导」原则。
中央政府处于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的积极维护与对港人的高度信任,在制定基本法时也同意将香港司法权力之顶层设计,及不受干扰的独立行使,由港人自理。即:将终审法院置于香港。从某种角度而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这一独特的制度安排,被香港司法界大法官和大律师们有意或无意地曲解,他们往往忽视「一国」这一重要前提,忽略了中英谈判时所明确,及香港回归后基本法所确立的,必须遵循的「行政主导」的宪制基础和法律原则,遂导致香港回归后长期存在司法「独大」的局面,并处处形成对特区政府行政主导的干扰和制肘。
从去年爆发「反修例黑色暴乱」以来,香港一些法官对涉案罪犯的「轻放、保释或轻判」都显示出,香港司法体系确实存在严重问题,香港法官为何有如此强势的权力?坊间戏言:香港是「法官治港」。因为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前脚抓捕了暴徒,法官后脚就可以「证据不足」轻判或轻放,甚至涉及危害「国家安全」重犯都可以低金额保释,香港司法的独立运作,已成为阻碍香港法治精神重建的一道「独大」屏障。
回望历史,港英殖民时期,香港一切管治权力均归属于大英帝国。尤其是行政权力与立法权更由英国女王任命的港督全权掌控,香港司法权力则归属大英帝国。从某种角度而言,1997回归前,英国更多是将香港视为自己的「属地」,所以并没有给予港人更多的或是高度的,诸如澳洲、新西兰和南非等其他殖民地般的「高度自治权力」。因此香港回归前,港人港地都是倍受大英帝国奴役的群体和区域,香港的经济资源和财政税收源源不绝的输入大英帝国的国库。港人真正当家做主的「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权力,则是1997回归后中央政府依据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港人的基本权力。这在港英殖民时期是绝不可能做到的。
然而令人遗憾和费解的是,一些港人或许被奴役惯了,或许在刻意回避,他们不去解读历史,不去思考一下,为何1992年彭定康就任港督后,第一时间走入民间?为何忽然民主?为何培养扶持政务傀儡如陈某安生?为何要搞代议制?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1997回归后利用香港制衡中国,干扰香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的顺利实施的刻意布局。香港司法体系也就不可能尊重基本法所确立的回归后香港实行「行政主导」之原则。因为英国希望1997后的香港司法设计,成为制肘「行政主导」的重要一环,许多法官直通车过度,且拥有双重国籍,对特区政府的效忠与服务意识也有水份,香港大法官们长期独断专行,原因就在于此。因此,要重建香港法治精神与效率,就必须彻底改变香港司法「独大」的扭曲局面,香港司法权力同立法权一样,只有独立的「分工与配合运作」,没有「三权分立」,也绝非「独大」的第三权力。
作者为香港华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香江智汇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