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体制】新社联黄碧娇:「行政主导」是香港政治体制的核心特征
文/黄碧娇
近日,因通识科教科书的修改,争论再起。从宪制的角度看,「行政主导」是香港政治体制的核心特征,有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行政长官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基本法赋予了行政长官多项宪制性及主导性的权力,致使行政长官享有超然的宪制角色。
行政主导具体地体现在基本法的诸多方面。例如,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才能生效;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议案,在立法会仅需出席会议议员的过半数赞成即为通过;立法会议员想要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在立法会议程中,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此外,香港法官也是由行政长官任命的。
当然,行政主导不意味著行政机关不受任何限制,特首超然于三权之上,不等于三权独揽。例如立法会有权否决政府法案,而司法机构亦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司法覆核等等。可见三权之间合作制衡。
有反对派人士试图将行政主导曲解为行政机关可「指挥」法庭如何判案,这种说法不仅是恐吓公众,更是在动摇香港法治的根基。司法独立原则由基本法明确规定,并予以保障。基本法第85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第89条更为免除法官职务定下了极高的门槛,为法官提供任期保障,令法官审案无后顾之忧。
总而言之,香港是单一制国家中享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在中央政府直辖之下,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行政主导是香港政治体制的核心特征,是基本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有坚实的宪制理据支撑,不容否定。
作者为新界社团联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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