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林波
7月21日,美国要求中国关闭驻休斯顿总领事馆。7月24日,中国采取反制措施,撤销了对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设立和运行许可,并指责领馆有关人员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干涉中国内政,损害中国的安全利益。领事官员在接受国如何履行好领事职务、规范自身行为,引发关注和讨论。8月4日,美国驻港澳总领事史墨客会见了公明党成员梁家杰、杨岳桥,再次挑动起人们对领事官员行为失当怀有忧虑的敏感神经。领事官员虽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权,但这并不意味著其行为不受限制,其仍然要遵守国际公约和接受国法律的相应约束,承担必要的法律义务。在香港特区,处理领事关系的本地立法主要是《领事关系条例》,《领事关系条例》的附表列举了《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条文》,包括第1、5、15、17、31、32、33、35、39、41、43、44、45、48、49、50、51、52、53、54、55、57、58、60、61、62、66、67、70、71条。当然,其他一些法例如《立法会条例》也有部分条文涉及相关内容。经梳理,在香港特区,外国领事官员至少需遵守以下三项义务。
一、作证义务
在分析领事官员的各项义务之前,首先要明确领事官员的范围、领事职能分别是什么。根据香港特区《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规定,领事、领事馆官员是指任何获接受国主管当局承认为以该身份受托行使领事职能的人,这包括领事馆的首长在内。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能包括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等,显然,领事职能不包括促进政治方面的联系。美国驻港澳总领事史墨客与公明党成员会谈的内容并未对外披露,其是否符合上述领事职能的要求是存疑的,如果会谈内容涉及香港立法会选举等政治事项,则其从事的是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4条规定,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式中到场作证。除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往来公文及文件之义务。领馆人员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之法律提出证言。1997年3月中美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美国总领事馆的协定》也作了类似规定。如果美国驻港澳总领事与公明党成员的会谈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则在今后对杨岳桥等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可要求其作证,对会谈内容进行澄清。
二、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一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行为上的义务,主要是行使相关权利时的义务。1997年3月中美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美国总领事馆的协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领事官员享有广泛的领事会见和保护权:包括在领事区内与派遣国的国民联系和会见、探视被逮捕或受到任何形式拘禁的派遣国国民、请求接受国当局协助查明派遣国国民的下落等,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接受国的法律,这是尊重接受国司法主权的体现。虽然在中国近代史上,帝国主义列强强曾加给中国“领事裁判权”制度,即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但这种制度在中国的领土上施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第二,场所用途方面的义务。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5条规定,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此前,因分别涉嫌《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香港警队通缉了罗冠聪、陈家驹、刘康、郑文杰、黄台仰、朱牧民等六名逃亡海外的乱港分子,其中朱牧民在社交媒体上自称是美国公民。如果要对该名所谓美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则应通过合法管道与官方进行交涉,而不是由美国驻港澳总领事与公民党成员进行私下的秘密会谈。
三、不干预特区选举的义务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分为两类:(1)地方选区选出的议员;(2)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员。功能界别,是选举制度中职业代表制的一种表现形式,目前香港特区主要有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航运交通界、教育界、法律界、会计界、医学界、卫生服务界、劳工界等二十几个功能界别,功能界别又分别由相关团体或成员组成。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外国领事馆是否可以登记为团体选民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立法会条例》第31条规定,根据《领事关系条例》享有任何特权或豁免的领馆,丧失登记为团体选民的资格。因此,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馆的职能并不包括促进派遣国、接受国之间政治关系的发展,领事官员不得在接受国从事不符合身份的非法政治活动,《立法会条例》也明确排除了领馆登记为团体选民的资格,则外国领馆及其领事官员在香港特区的立法会选举——中国一个地方政权的立法机关选举等政治活动中,不应扮演任何角色,不应持任何立场。如果美国驻港澳总领事与公民党成员会谈的内容,涉及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等政治事项,则该行为的性质是超越领事职能、不符合其身份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建立领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各国驻外领事官员应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不得背离领事制度建立的初衷,恶意利用领事特权与豁免损害接受国国家安全,干预接受国内部事务,将损害国家之间的关系。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