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6日,香港原将举行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在外部势力支持下,香港反对派阵营于7月11至12日举行了所谓的“初选”。因非法“占中”被判囚16个月、正保释等候上诉的戴耀廷,竟然高调成为反对派“初选”的搞手。这次搞的所谓“初选”,就是以公开的“公投”,让反对派不同的派系择出参选人,让他们不同的支持者通过模拟的选举和投票,找到有所谓胜算的候选人,减少“阵营内部”竞争,以集中票源,将其选为立法会议员;对于没有所谓胜算的反对派参选人则被排斥在外,放弃参选或退出提名。这实际上就是误导香港选民:经过“初选”的那些候选人将得到反对派不同派系支持,可以当选成为议员。犹如把一支枝条上的花,接到十数支枝条上。
文|香港 宋小庄
“初选”无法律依据且涉违法
表面上看,这种移花接木,好像很正常,其实不然。美国总统大选事先也有初选,但却是民主党或共和党党内的选举,胜出的候选人可以代表各自所属政党出选。如果胜出初选的民主党人公然说,他也代表共和党人出选;或胜出初选的共和党人亦称,他也代表民主党人出选,那一定连美国选举人团的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都会相信,此君当选必然十拿九稳,但也绝对会成为美国政坛笑话。香港反对派有十几个不同派系,在选举时,候选人只能在“政治联系”中申报一个派系,但一经过初选,该候选人的“政治联系”摇身一变,就是十几个不同的派系,这是何等的利便。
可惜,选举是公法上的行为,与私法上的行为不必有法律依据不同,公法上的行为务必有法律依据,但初选这个公法行为在香港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作为负责任的政府,特区政府不能承认,不但不能承认初选及其结果,也不能承认经过初选而获得正式选举资格的候选人。这种初选的游戏或者把戏,就会game over。
之所以要如此应对,是该戏法还会产生种种弊端,“迫使”人参选或不参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如涉及贿赂,则违反该条例第7条;如涉及胁迫,则有违第8条;如涉及欺骗,则有违第9条。到了正式选举时,有关的候选人本只隶属于反对派的其中一个派别,但却声称代表整体反对派十数个派别出选,并得到他们的支持,这又触犯了该条例第27条“发布选举广告假称获支持的非法行为”;在选举资料上的“政治联系”就真的沦为虚假陈述,有违该条例第16条,又触犯另外的罪行。
不仅如此,初选聚集了众多选民,有违防疫限聚令;初选搞手攫取大量个人资讯和选民资料,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有违《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在宣布参选前,就已广为宣传,举行初选,涉嫌“偷步”;举办初选的数百个服务站、数百部电脑,包括有关货品和服务的开支,不论是否来自捐赠,还是众筹募捐,如没有外国或境外的因素,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规定,都是选举开支,涉及瞒报;如涉及外国或境外的因素,就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不论是否有外国或境外的因素,旨在破坏国家政权机关履行职务,就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揽炒十步”恐涉“煽动罪”
如果结合初选设计者的邪恶政治目的,则触犯香港国家安全法,似无疑问。早在4月,戴耀廷已经发表《真揽炒十步 这是香港宿命》的鼓吹性、煽动性文章。该煽动性文章,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发表,由于该法表明实行时生效,戴某不能因为该文章而触犯香港国安法。但回归后得以过渡的《刑事罪行条例》却很适合,一是第3条的“叛逆性质的罪行”;二是第9-10条的“煽动罪”,前者需要适应化,才能戴到戴某头上;后者不必适应化,就能戴上。
“揽炒十步”的大部分部署虽然发生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但其环环紧扣、连续密切,不受该法无溯及力的限制。为了揭露其中阴谋,不妨把这个有18个月时间跨度的“揽炒十步”复录如下(文中所谓“民主派”为反对派):
◆ 第一步今年7-8月,政府广泛取消民主派人士参选立法会资格,包括现任议员,民主派由Plan B 继续参选。
◆ 第二步9月,因“两办”干预及DQ,刺激更多港人投票支持民主派,民主派取得35席或以上。
◆ 第三步10月,特首及律政司开展司法程式DQ民主派议员,但法庭需时处理,故民主派继续主导立法会。
◆ 第四步今年10月到明年4月,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所有拨款申请都被立法会否决,政府只能维持一般运作。
◆ 第五步明年5月,立法会否决政府财政预算案,特首解散立法会,并以临时拨款方式维持政府运作。
◆ 第六步明年10月,立法会重选,民主派要派出Plan C参选,因Plan B也可能被DQ,但仍取得35席以上。
◆ 第七步明年11月,立法会再次否决财政预算案,特首辞职及特区政府停摆。
◆ 第八步明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直接把国家安全法适用于香港,解散立法会,成立临时立法会,下届特首由协商产生,大举扣押民主派人士。
◆ 第九步明年12月后,香港社会街头抗争变得更加激烈,镇压也非常血腥,港人发动三罢,令香港陷入停顿。
◆ 第十步后年1月,西方对中共实行政治及经济制裁。
戴某“揽炒十步”的如意算盘是在18个月内摧毁香港“一国两制”,比当年非法“占中”的20个月鼓吹期提前了。关键是通过初选,反对派在立法会选举时产生“35+”议员。从第二步到第七步大体都是如此。对初选参与者,戴某强使他们表示,在当选议员后一定要否决财政预算案。议员当然可以否决预算案,但总要有理由,否则就是故意捣蛋,是精神病。世界上并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方专门否决预算案的议员,而精神病是没有资格当议员的。
曲解基本法以鼓吹“揽炒”
为何戴某又要求这么做呢?他以为,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而行政长官在一个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如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则行政长官必须辞职。六个月内选举新的行政长官,也会面临同样的命运。这样香港特区的管治就会出现问题,“颜色革命”就必然会发生,外部势力必然就会介入。
其实,这是戴某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曲解。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香港基本法还明确授予行政长官临时拨款权,只要按上一年度的开支标准,是不必经过立法会批准的。这样就不会发生解散立法会,导致行政长官辞职的事发生。这是当年起草委员们吸取美国的财政困局提出的设计。半桶水的研究者以为基本法如此不堪,不自量力,实则是蚍蜉撼树。
但不论基本法最终是否像笔者这样解读,戴某的意图是清楚的,就是企图组织、策划、实施以其他非法手段,“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后果还没有发生,就已触犯了香港国安法第22条和23条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除触犯以上罪行外,戴某还可能触犯该法第29条“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就是企图“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对香港特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戴某没有与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勾结因素,该罪名就不成立,但这个可能性目前是不能完全排除的。香港特区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的警察部门、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应当调查。但该罪还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求,该等严重情况现在尚未发生,该罪名也未戴到戴某头上。
戴耀廷的三个误判
“揽炒”的后三步,戴某走向绝境,他推断第八步香港发生动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中央直接把国家安全法适用于香港,解散立法会,成立临时立法会,下届特首由协商产生,大举扣押“民主派”人士。第九步街头抗争和镇压。第十步国际制裁。十步之后,他写不下去了,预言港人将与中共一起跳崖“揽住死”。历史会朝戴某方向走吗?恐怕不会。戴某的一系列部署,除误读香港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临时拨款权”外,还做了三个错误判断:
一是戴某不懂基本法紧急状态制度,误判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式。笔者曾有一篇文章,讲到香港紧急状态的法律结构,地方和国家各有两个程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时已是第四步了。实际上,香港本地第一、二步的程式尚未走完,怎么就进入第四步呢?普通法向来重视程式规则,对如此重大事件,普通法训练的名牌大学副教授马虎得令人吃惊。
二是戴某不懂中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误判中央在紧急状态后直接把国家安全法适用于香港。其中又有三个错误。第一是内地冠以“国家安全法“的法律不是战争或紧急状态的法律,香港国安法也不是。第二是国家安全法未必在紧急状态下才能在港落实。第三是香港国安法已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在香港实施,比戴某估计提前了18个月,比其“揽炒十步”的第一步还要早。
三是戴某既然能掐会算,但也没有算出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可能影响9月6日立法会选举的情况。目前大部分选民和参选人似在等待立法会选举的延期。另外社会上也有人表示,去年11月区选也有违法情事,应当调查清楚,不能让这个非政权组织的议员,成为立法会的污点和阴影,更不能让选举委员会沦为“颜色革命”的武器。
对违法者要罚当其罪
罚当其罪应是刑法运作的一个原则。罚非其罪,既不能让违法者引以为戒,也不能起教育群众的作用。作为违法“占中”的吹鼓手、操盘手、教唆人、组织者和实施者,戴某是按“公众妨扰罪”被起诉和定罪的。检控完全没有考虑违法“占中”的政治目的、非法手段及其严重后果,包括侵权后果。如果对戴某犯罪行为作恰如其分的分析,他所触犯的应当是“叛逆性质的罪行”“煽动罪”“恐吓罪”“要胁罪”等罪名,“公众妨扰罪”只是其中最不起眼的一个。由于不能罚当其罪,戴某现又来个更劲的。由于立法会还没有进行选举,戴某的“35+”计划还没有得到“落实”,可能还不够得上“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应当够得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了。由于与外国或者境外势力是否勾结还有待查明,也还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可能还够不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应当够得上《刑事罪行条例》“叛逆性质的罪行”和“煽动罪”,也够得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以及其他本地法律明确的若干犯罪了。
(作者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发布于《紫荆》杂志2020年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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