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光:香港反对派12人被取消资格,但港府要小心这件事
文/冯炜光
7月30日下午反对派有12位被取消资格(DQ),从傍晚公民党的记者会看来,公民党衮衮诸公尽管表面上笑容满面,其流露出来的是:震惊。
该党3位现任立法会议员和1位现任区议员参选人同时被DQ,而另2位参选人相信也没有好果子吃。
党主席梁家杰被问到会否因为今次4位参选人被DQ而会改派PlanB 时,他回应说:“你话PlanB是公民党里出来的,我想都冻过水﹗”(我想凶多吉少)。党魁杨岳桥则说:“再谂一谂先﹗”(先想一想)。这可以证明梁和杨二人都认为,日后“公民党”这块牌子都难逃被DQ的命运。
被问到日后公民党如何往前走时,杨岳桥只能说:“未来只能从详计议”。公民党众人被问到“失业”时,他们只能大笑。梁家杰则强颜欢笑说:“和‘灭党’相去十万八千里”及说“不会因此而失去市民支持’。杨岳桥说:“如果我们是在选票箱中被选民DQ,那才是真正的灭党”。
梁和杨两位公民党领袖是”夜行人吹口哨”。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下,选举是政党的生命。一个因为不真诚拥护基本法而被选举主任DQ的政党,哪来吸引新血的卖点?诚如一位在场的女记者所言:“会否担心日后有不少人退党?”。这是中肯提问,公民党在记者面前可以“用笑遮掩”,可以用“从详计议”推搪,但他们的领导层必须面对这个问题。
笔者以为:由于公民党在过去一段时间做得实在太过分,例如多位议员去美国见政要,呼吁制裁香港,郭荣铿甚至夸张到一年内去了四次美国见政要,真的不知道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议员,抑或是美利坚合众国的议员?套用一句香港电影对白:“出得来行,迟早要还﹗”。公民党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恣意妄为,便在今天“要还”了。公民党‘灭党’的结果已写在墙上;关心香港的朋友,宜留意公民党日后如何与反对派另一大党——民主党的互动。
今次12人被DQ,其实也是反对派“初选”的被破局,不少在反对派眼中高票胜出“初选”的如黄之锋、何桂蓝也被DQ。
早在“初选”举行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便已公开提醒“初选可能违反国安法”。然而一向骄纵的反对派嗤之以鼻,并揶揄局长说“你不说大家不注意,你一说反而是很好的宣传”。这其实是反对派一向的胡扯。你不提醒他,他便不断试政府底线,越来越过分。
你好意提醒,他便说你是“为他们宣传”,这便是骄纵,潜台词是:总之我反对派一定是对的。
今天的记者会上公民党又搬出他们口中所说的,真实性存疑的“数以十万计”市民参与“初选”来为自己打气。然而,特区政府只是按参选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的5大标准(详见文末)便成功“破局”。
反对派多年来都以“我有市民支持”、“我代表香港人”来作其政治包装,然后漠视法度,不断以社会运动来向特区政府施压。今次DQ其实是明白告诉反对派,不是你自以为有选票便可以胡来,随意搞非法的“初选”,甚至明言日后在立法会内否决特区政府所有提案以威逼特区政府;政治是要讲法律,讲规矩的,你不守法不守规矩,便依法DQ 你。
由于疫情,坊间传出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之说。为防立法会真空,政府可能会延续现届立法会一年。这等于公民党等反对派议员有机会“再坐一会”,多拿一年逾500万港币的薪津。对于因为“初选”落败而不能参选的反对派如黄碧云、李国麟等是好消息。早前因为判刑而未能参选的陈淑庄也会受惠。
作为反对派的召集人,陈淑庄被问到反对派如何回应“立法会议员延任一年”时,她只是重申:“到今天仍然是一个目标:政府应按时举行选举”。陈更说“政府转移视线”。其实转移视线的是她自己,她拒答“反对派会否全体都参加‘临时立法会’”及“她本人会否参加”。这其实是预留后路,让反对派和她自己可以“华丽转身”。
当然,一些已被DQ的人士如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等却因为“立法会延任一年”而可以继续坐在庙堂之上,是否有点不协调?这些被DQ人士会否在未来一年大肆“表演”,令立法会再度空转,令“延任”失去意义,这可能是执政当局要小心考虑的。
从公民党6位参选人中有4位在今天被DQ来看,公民党已难逃灭党命运;至于他们口中奉为圭臬的“初选”,由于参选人例如公民党和黄之锋等抗争派,不能令选举主任信纳是真诚地拥护基本法,“初选”根本只是白忙一场,除了有助播疫令全港市民生命健康受威胁外,根本毫无意义。
“初选”破局,公民党危矣,这便是今天12位反对派被DQ和公民党记者会透露出来的讯息。
新闻背景:
据今天特区政府声明,下列五类参选人不是真诚拥护《基本法》,不适合担任立法会议员:
1)支持香港独立、以民主自决或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选项来处理香港体制;
2)进行寻求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干预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3)原则上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及将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公布实施;
4)表明意图在确保于立法会占多数后,行使立法会议员权力无差别地否决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任命、拨款申请及财政预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
5)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等行为
作者为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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