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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炜光:香港立法会选举 押后一年是最佳选项

日期: 2020-07-26 来源: 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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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冯炜光


香港疫情第三波暴发, 港人生命健康备受威胁,而病毒是不会因人而异的,懒理你是什么颜色的立法会候选人或选民,只要你有聚集便有机会“中招”。因是之故,今年香港立法会选举的拉票活动很难举行,笔者已接到数位候选人的网上文宣,说请谅解无法举行接触选民或造势活动。


故此笔者建议“把现届立法会运作及换届选举推迟一年”,以便港府能专心应对来势汹汹的疫情。


有人提议特首援引《立法会》条例第 44 条来押后选举14 天,然后不断押后再押后,直至明年9 月才举行选举。然后又援引立法会条例第11 条,由特首要求立法会主席以“紧急会议”方式来召开会议,这样立法会便不会因押后选举而停摆一年。


但这个方法极有可能被司法复核所阻,只要主理的法官以“保障选举权”是头等大事的角度来诠释法律条文,那么港府推迟选举一年的决定便会被判“违宪”,令港府疲于奔命,何来专心抗疫?


不要忘记去年10月黑暴肆虐,还是有法官以《紧急法》和《禁蒙面法》不对称及侵犯人权来判定“违宪”,令香港员警顿失法理依据。扰攘一番后,港府上诉成功;但上诉庭 3 位法官也只是判“在非法集结时可以禁蒙面,但在合法集会上港人仍有权蒙面”。然而黑暴正是利用所谓“合法集会”作掩护,之后便大肆破坏。


对于《紧急法》, 上诉庭不认同在宪制框架下,《紧急法》会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无约束及无限的权力,政府只可订立“附属法规”,不能订立“主体法例”,订立后仍要经立法会审议,立法会并非无法有效制衡,同时规例亦会受司法复核挑战,即法院亦可制衡政府权力。由此可见, 香港法官非常重视及维护其制衡政府的权力,即便在“紧急情况”下,港府动用《紧急法》,香港法官仍要局限港府权力,等同令《紧急法》威力被大大削弱,几近“被废武功”。


而法官判定“违宪”的角度,只是紧守法律的窄义诠释,异于社会需要和期望。和美国的最高法院法官入职时作的宪法宣誓第一句便是:“谨此宣誓捍卫美国宪法,对付美国宪法的海内外敌人。”(“I, _________,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有云泥之别。香港法官却从不须跟从国际标准,宣誓“捍卫特区《基本法》,对付特区《基本法》海内外的敌人”。


故此,笔者认为要劳动中央出手,法理依据是《基本法》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由于疫情严峻,而政治体制是特区根本大事,故中央完全有权介入。特首宜据此条,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授予“把现届立法会运作及换届选举推迟一年”,这样所有司法复核的挑战,便迎刃而解。


为何要一年?因为连全球运动员翘首以盼的东京奥运也推迟一年,否则现正在东京举行中,其播疫风险,难以估计。那为何小小一个香港不能仿效东京奥运?若确定了推迟一年选举的法理依据,便应著手处理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港人的选举和被选举权的问题。


本来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只是旅行证件,这是中英两国1984 年签订《中英联合声明》时的白字黑字的共识。 


可惜英方为了紧跟美国对我国的攻击,悍然赋予BNO 持有人居英权及入籍安排,只要港人能证明有财力在英逗留 6 个月或以上,便可以用前后六年时间成功入籍英国。这等同把BNO 持有人视为“准英国公民”。那么这批人士便可被理解为《基本法》第24 条第4 款的“非中国籍的人”,这些人士要享有特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便应由被界定为“‘非中国籍的人’那一刻开始起计,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那么无论是今年 9 月抑或明年9月的选举,这批人士都不具备资格参选和投票,而这批人士可以为数以百万计


当然,若现时仍未持有BNO的愿意到特区民政处宣誓放弃BNO或签署《确认书》确认放弃BNO, 或现时持有BNO的正式完成放弃BNO程式及出示合法档(英驻港领馆会给他们发一封函件,表示他们不再和英国有联系);这样他们才可参选或投票。由于涉及人数以百万计,若推迟选举一年,刚好用这段时间来界定选民,以及谁有资格参选


盱衡全局, 应对疫情,界定选民, 押后选举一年是最佳选项。当然,摩拳擦掌准备达到立法会“35+”(超过35席)的反对派可能会大失所望,但疫情是天意, 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所转移的﹗



作者为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统筹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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