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光:BNO不再是旅游证件之后
文/冯炜光
据传媒报导,英国拟让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的港人可以于明年1月起申请居留及入籍安排。对此,外交部23日回应,英方违反承诺在先,中方将考虑不承认BNO为有效旅行证件,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权利。香港传媒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当我国作此表态后,持BNO港人在海外旅游如入境欧洲、签证以至入籍安排,认为中方的单方面不承认BNO不会影响港人上述权利,因为其他国家不会这样看待。但舆论似乎看漏了一句:「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这句看似外交官样文章,可以大有玄机,那便是BNO持有人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玄机是:当中央政府不再视BNO为旅行证件时,那么其持有人算不算「中国公民」?緃观《基本法》第24条界定谁是「香港居民」,其中第1-6款界定了不同情况的中国公民可以被视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之前中英双方有明文协定,持有BNO的港人「不(被)赋与在联合王国的居留权」(《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英方备忘录),故这逾百万计的BNO港人都视为中国公民(《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二中方备忘录),而中方亦明确视BNO为「旅行证件」。然而今天这批持有BNO的港人已经有资格成为英国公民,BNO性质歪变,我国当然有权不再视这批港人为「中国公民」。那么这批人士可被视为《基本法》第24条第4款内的「非中国籍的人」。若真如此,BNO持有人要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便必须在我国正式不承认BNO之日起,「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才能被视为香港永久居民,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特区政府在中央政府表态后,随即表示支持及全面配合。如何配合呢?那便是今年9月6日的立法会选举前所有候选人和选民必须在成为正式候选人前和正式投票前,填一张确认书,确认自己没有持有有效的BNO,否则由于BNO性质歪变,该人士会被视为「非中国公民」,丧失永久居民资格,亦即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若隐瞒或虚报,视同选举舞弊,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论处,这可是刑事罪行,且随时严重影响选举结果。
当然兹事体大,一定会引来司法覆核,故此事还是要呈请由中央出手,然后香港积极配合。倘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能考虑通过决议,正式宣布不再视BNO为旅游证件,而是有外国居留权效用的正式护照,故这批人士只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之日起计在香港居住连续七年以上,或在日后任何选举时出示已正式放弃了BNO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通常英国驻港领馆会发出一封函件,告诉护照持有人,你通过申请已不再是某类别护照持有人;当然也可以去民政处作合法宣誓,声明已不再持有BNO),否则一概无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由于此事牵涉上百万计的选民,而疫情又肆虐,故为免出现混乱,特区政府应按《基本法》第二十条,呈请中央授权「把现届立法会运作及换届选举顺延一年」,这样,一众参选人及选民也有足够时间决定是放弃BNO以保留选举和被选举权利,抑或在明年1月向英国申请居留权,香港来去自由,悉随尊便。但有权利有义务,不能你是英国人的身份,却又有享有香港地方直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英国为了配合美国制裁我国,抛出「单方面改变BNO性质」这一阴招,以为可以制裁我国,其实只会令很多眷恋「英国联系」的人立时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香港传统管治精英尤其早年入职的政务主任(Administrative Officer,AO),他们不少也是BNO的拥有者和支持者,但和上文道理一样,权利和义务对等,不能你是英国人,又要来垄断香港的管治权。当然,幡然醒悟,主动申请放弃BNO,另当别论。毕竟持有BNO很多是因为历史原因。如果不是英国违背承诺在先「累街坊」,香港逾300万计的BNO持有人也不需这样选择﹗
作者为原特区政府新闻统筹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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