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健 元
6月30日《港区国安法》的顺利颁布实施 ,是“中央对港拥有全面管治权”真正落地执行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依照“国家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认真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方针,支持特区政府真正回归“行政主导”的管治施政本源,及确保香港特区“一国两制”方针行稳致远,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法制保障。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应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特首为“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最高长官,并率领“三司,保安局和警务处”共同组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管理架构和执行机制。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先生已获中央任命为该委员会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体现中央对香港特区政府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并有效配合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全面贯彻落实《港区国安法》以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
涉港国家安全事务的管理,及顺利落实司法权及执法权的关键,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落实中央管辖权和主体责任,及与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落实宪制责任的双轨协同运作机制的建立和有效实施(依据《港区国安法》第一章第三条)。即: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监督、监察和问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情况,并专责行使处理涉港国家安全“四类”重大案件的司法权和执法权。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涉港危害国家安全罪案的常态化管理和具体司法执行(依据《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若特区政府无能力或无法有效处理之复杂、重大案件,可提交详细案情分析报告,提请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介入执行司法管辖权(依据《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五条)。同时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特首可指定任命若干名(已确定6人法官小组)香港法官为涉及违反《港区国安法》罪案的主审法官,任期一年。这也是依据基本法落实香港特区行政主导原则的集中体现。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架构设计与程式的认定过程,必须经过政府政治审议程式,即司法不能凌驾于一个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主体之上。否则还需要特首或总统签署有关法案干什么呢?这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中最基本的法制原则与法治精神。因此近日前香港大法官马道立先生有关“特首指任法官唯一考量标准是专业与能力;而不应牵涉政治考量”的言论,及香港特区首任大法官李国能有关“《港区国安法》影响香港司法独立”的言论,都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尊重国家宪法、基本法主体法律地位和法制程式正义原则的。更何况在香港特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主体政治方针下,香港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也非美英式的联邦政体。因此,笔者已多次撰文强调,在香港只有“行政主导,三权协同运作,机制独立运行的政治格局”,绝没有如西方独立政治实体国家(英美等国)“三权分离”的政治土壤。因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更不能长期凌驾于特区政府“行政主导”原则之上,成为司法独大的制肘政府施政的格局。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4条,香港法官若有或发表过“违反国家安全”的有关言论,特首可以不指定任命其为审案专职法官。这也正是落实特区政府行政主导原则的有力法制保障。
日前,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先生也就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释疑指出: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港区国安法》,并非一次性授权,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因应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继续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量刑定罪。邓副主任的讲话符合《港区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笔者认为这是落实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主体责任与司法管辖权力的一种长效机制,也体现了与时俱进,定罪量刑的法治精神。更是正告境内外各种反中乱港分裂势力,切勿继续错判形势而以身试法。今天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已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维护国家安全的双轨执行机制正式启动。香港是中国的香港,请收起西方国家肆意歪曲《港区国安法》,干涉中国内政的黑手。“行政主导”原则是特区政府顺利施政,以确保香港社会繁荣稳定,经济民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香港“司法独大”的时代已经结束,香港“二次回归”的征程已经开启。各种反中乱港分裂破坏势力,切勿盲目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坚强决心和意志。
作者为香港华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香江智汇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