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健元
6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港区国安法》(草案)有关细节后,关于将来在港立法实施后,是否有「追诉期」?或应否设立追诉期?亦成为近期香港坊间关注和热议的焦点。有香港大律师公会律师、大法官和反对派议员认为:《港区国安法》在港实施不应有「追诉期」。港府官员和社会上也出现一些「既往不咎」论。笔者认为,在《港区国安法》尚未正式立法出台前,有关言论应当慎重,港府官员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更应谨言慎行。
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案」属于重罪,并非普通刑事罪。在实施英美普通法系的西方国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判国罪和恐怖袭击罪」等等,均属于危害国安的严重罪行,且设有追诉期,罪行严重者可以被判决终身监禁,乃至死刑。对危害国家安全之重罪设立追诉期,有法律追诉力,既是为了有利重组证据链,以兹取证,最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量刑定罪。同时也是为了达到震慑和阻吓此类严重犯罪之效果。
自去年6月以来,香港「反修例」黑色暴乱波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危害深重,已突显出香港法治的国安短板,给涉港「国家安全」敲响了警钟。《港区国安法》的及时制定,正是为了严厉打击和惩处极少数反中乱港,挟洋自重,勾结外邦,煽动组织黑色暴乱,严重危害香港经济民生和国家安全利益的幕后「港毒」主脑。因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之重犯、重罪应该设立追诉期,否则无以震慑严重犯罪。这也符合重组证据链,以确凿证据为量刑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而对于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普通案件,全国人大则给予一定的执法,定罪的裁量空间。这也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港区国安法》中所确立「双轨」行权执法和审判案件执行机制的目的所在(即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各司其职)。以全面保障「一国」之安全大局,又充分尊重「两制」的司法差异。
近日香港律师,法官和一些反对派议员,之所以纠结和关心有无「追诉期」的问题,就是反映其内心深处的担忧。难道大法官和律师们还想继续为暴徒开罪?暴徒汉奸则想通过免除追诉期而求得免死金牌,以便跑路走佬?
有香港法律专家分析认为,根据联合国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重罪应有追诉力。尽管「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刑事罪及刑罚没有追溯力。但请注意下面第(二)款:
(一)任何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依香港法律及国际法均不成罪者,不为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法律所规定。犯罪后之法律规定减科刑罚者,从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二)任何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依各国公认之一般法律原则为有罪者,其审判与刑罚不受本条规定之影响。[比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二)﹕「任何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依各国公认之一般法律原则为有罪者,其审判与刑罚不受本条规定之影响。」
换言之,人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审判与刑罚不受没有追潮力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涉港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罪案,设立「追诉期」是有法律根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为香港华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香江智汇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