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光:国安法体现中央最大信任,戴启思之流危言耸听
文/冯炜光
从上周六(20日)新华社公布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港区国安法草案的说明(「说明」),可以见到「一个现行,三个没有」,充分显示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最大程度的信任。
「一个现行」体现在除特定情况外, 日后港区国安法的执法、检控和审理,都是根据香港现行体制,由体制内的香港专才(如警察、检控官及法官)办理。
「三个没有」,第一是没有国籍限制:现时的港区国安法「说明」没有如之前很多人所提议,限制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案件。反而很多西方国家以至澳门都对法官的国籍有限制,美国的最高法院法官在就职时甚至要宣誓效忠美国宪法,其誓词便有「对付美国海内外的敌人」。香港的法官反而只宣誓效忠基本法便可以了,不用「对付国家海内外敌人」;相对美国,香港十分宽松。
第二个没有是:特首没有就个别国安案件指定法官。「说明」只是说由特首在现任或退休的各级法院法官中,指定一个名单,再由这名单内的法官去审理日后的国安案件。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却大放厥词,指「由原告去委任法官不公平」,这是严重误导。特首绝对不是就单一国安案件去指定某位法官。
再者,按基本法,香港特区所有法官皆由特首委任,这是一贯行之有效的制度,23 年来从没听过大律师公会有异议。现时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的法官也是由特首委任。顺带一提,基本法第 88 条规定,香港法官是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再由特首委任。法律规定这委员会有 9 位人士,其中一位便是戴启思自己。咦﹗国安案件法官名单的源头,还不是戴启思有份推荐的吗?
第三个没有是:没有设立专门的国安法庭。基本法第81条规定特区可设立专门法庭。但从现时的「说明」来看,港区国安法并没有要求香港这样做。
从上述四点来看,港区国安法其实是十分尊重香港现行制度和人事,显示了中央对香港最大程度的信任。一些危言耸听的人士如戴启思之流,他们自己一向有份推荐法官给特首委任,却反过来怀疑特首从现有及退休法官中委任国安法官;如果不是别有用心,便是严重的误判和误导!
作者为香港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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