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光:四大国安罪行5月28日已令行禁止
文/冯炜光
大家可能没有留意到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订立「港区国安法」决定的最后一句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立法权。故此,「港区国安法」虽然未有细节,但其所涉的四大国安罪行,其实已经自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决定》那一刻,已令行禁止。
当然四大罪行中,有些可能要一些具体细节才能证实入罪,例如组织及参与恐布活动。然而有些却不证自明,例如高呼「香港独立,唯一出路」、「香港民族,独立自决」,这些和《基本法》第一条明显扺触,而且也难以用「言论自由」作挡箭牌。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便曾举了一个例子,你在飞机上可否用「言论自由」作挡箭牌,高呼「我要刧机」?这当然是不行的。又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当有人见到心仪的对象,能否以「言论自由」、「以下纯属讲笑咋」作挡箭牌,然后说「我想你/妳今晚陪我过一夜」?同理,不能如陈文敏所言,要有行动,甚至有「暴力行动」才算触犯分裂国家罪。用上述两个例子,陈的「只有言论没有行动不算犯法」论,是站不住脚的。
港人尤其黄丝不看内地宪法,可能忽略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组织都有权制定法律,其决定也是法律一部分。因此「揽炒派」不应再去触犯这4个罪行。至少黄丝不应再在甚么集会,甚么「和你LUNCH」时喊「港独」口号,更不应煽动年轻人去喊这个口号。
至于黄之锋、张昆阳近日仍志得意满地呼吁「外国制裁我国」,搅甚么「国际战线」,笔者也呼吁他们回头是岸吧,不要再在本周末搅甚么「公投」了。于理,这些行动是和14亿全国人民对著干,纯属螳臂挡车,不自量力。于情,香港人是中国人一份子,维护国家安全,天经地义。于理,全球的国际城市如伦敦、纽约都有国安法,为何同属国际城市的香港便不能有国安法?于法,《基本法》第一条便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揽炒派」好,「香港众志」好,怎能一面高举《基本法》内的人权自由,一面又否定《基本法》第一条,这根本是法理不通,逻辑犯驳。
都说5月28日是香港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日,也是香港政局的大转折日,原来当日全国人大经久不落的掌声是对香港重回正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赞歌﹗
作者为香港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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