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全力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议案」)。
议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及香港基本法(「基本法」),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法律,并透过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实施。议案是要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持完善“一国两制”,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议案是从国家层面订立香港国家安全法,任何忽略或无视国家宪法或国家宪政秩序,只以基本法的某条解读议案都是不全面、偏颇或错误的。
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二项,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以及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宪法法律条文」),国家安全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议案绝不是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
基本法第十八条适用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因此,港区国家安全法是归于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所订明在香港适用的全国性法律,绝对不是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绝对权力直接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由香港在当地公布。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中央根据宪法法律条文授权香港就指定的范围,在香港为国家安全本地立法,是属于基本法第二章有关中央和香港的关系,即是基本法第十八条所指,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目的,是非排他性授权香港为国家安全本地立法,亦绝不会本末倒置的影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行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亦不适用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任何谬论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权力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的机制将港区国家安全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是直接或间接视香港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绝对不可接受。
议案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该等条文指出意见和发表的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及结社的自由,都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丶公共安宁或他人权利自由。香港终审法院案件(FACC 4/1999)判词指出,为保障“一国两制”而对发表自由权利施加限制,是有充分理据支持的。
议案是合宪、合法、合情及合理,有必要性、重要性及逼切性。议案针对的是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保障的是大部分港人安居乐业及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中律协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