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视为香港特区立法会重要“齿轮”的内务委员会(内委会)自去年10月至今,已召开14次会议,但由于主持会议的公民党议员郭荣铿与其他反对派议员配合,采取“拉布”战术,导致正、副主席至今未有著落,立法会几近停摆状态。13日,国务院港澳办及中央驻港联络办同时发声明,狠批反对派瘫痪内委会,更质疑郭荣铿涉违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对于两办的批评和谴责,主持会议的郭荣铿“喊冤”回应称是“无理指控”和“政治谩骂”,两办无权力和资格“影响及评论立法会及各委员会如何运作”,以及“议员如何履行其职责”,若认为他涉行为失当,可拿出证据向有关机构投诉或擧报。郭荣铿更多次拿《议事规则》作为“挡箭牌”,声称是按照该规则行使权力。
郭荣铿真的被“冤枉”了吗?据统计,在过去14次内委会会议中,公民党等反对派多次以致函、不断发言等方式“拉布”,并且提出与主席选举无关的话题。
对此,建制派批评指出,郭荣铿涉嫌滥权,泛暴派配合其瘫痪内委会,令民生议题受阻。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同样认为,郭荣铿明显有滥权之嫌,至于是否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则要交由法庭审判。
香港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国恩14日接受香港中通社记者采访时强调,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郭荣铿只是会议主持人并非主席,其唯一功能就是选出主席。但现在郭荣铿与一众反对派议员疯狂“拉布”,开了十多次会议也未能选出主席,使内委会无法运作,浪费大量公币之余,很多民生法案也无从讨论,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绝对是滥用职权甚至是越权行为。
至于郭荣铿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黄国恩指出,终审法院在2005年冼锦华案中,曾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定下五项犯罪元素定义,包括:身为公职人员;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情况下;蓄意作出失当行为,或不作出恰当行为, 如蓄意疏忽职守或不履行职务;没有合理解释或理由;以及其行为偏离公职职责范围或宗旨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黄国恩认为,郭荣铿的种种行为,表面上已符合上述的五项元素,若有人作出投诉,执法机关应秉公办理,作出调查,若证据充分,律政司应考虑作出检控,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监7年。另外,郭荣铿的行为,也可能已违反其作为立法会议员的誓言,理应被递夺议员资格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曼琪律师同日对香港中通社记者指出,若郭荣铿滥用作为内委会主持选举主席的职责,不诚实或不当的令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选举不能举行,由于时过半年,已远远超过合理的底线,所以案情情节严重,涉嫌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至于定罪是否容易?陈曼琪则认为,当然所有的法律都必须要通过法院公平独立来审判,但针对郭荣铿的行为,香港执法部门需要认真考虑,是否要采取调查,然后让律政司考虑是否应该起诉,法庭是否会判罪。从表面上来看,郭荣铿是立法会议员,属于公职人员,其作为内委会的主持,历经半年仍未选出正、副主席,已经严重影响特区政府的立法运作。但从这些表面事实来看,行为已经非常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