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4日,区选投票结束后,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冯骅法官(右二)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左二)在点票站倒出票箱中的选票(图: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反对派区选的招数和手法去年的区选受到修例风波重大影响,美国又制定了《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美国舆论普遍把修例风波、区选、美国对香港针对性立法三者视为一体。以区选结果来说明“反修例”的“合法性”,把修例风波混同于人权和民主运动,又从中论述美国针对香港立法的“正当性”,以掌控话语权。这意味著美国遏制中国行动的升级,其试图从香港取得突破,实现“颜色革命”。反对派在区议会选举的招数和手法来都自美国和台湾,台湾的也来自美国。主要有以下方面:对首投族的洗脑教育。从选举的票数来看,反对派得到164万票,增加了将近100万票,包括了新增加的43万选民,绝大多数首投族已经在大学甚至中学时期被反对派洗脑,以致于建制派要争取他们的选票甚为困难。一是全面介入、渗透和影响。2009年特区政府在高中推行的通识教育,在一些所谓学者的背后推动下,成为一些人藉机通过各种方式向青年学生大量灌输和传播反对派的政治意识和理念的平台;二是自戴耀廷等煽动违法“占中”后,外部势力进一步加紧对反对派的培训、组织、资助、筹备、指导等,由其全方位加强对香港年轻人的洗脑教育。反对派利用香港特殊的社会背景及舆论环境,“高效”地影响了一批香港首投族的政治倾向。极力催高投票率。香港的投票率高低,取决于政治气氛。基于香港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一般投票率高对反对派有利。因此,反对派只要催高投票率便可攫取大量选票。区选投票率一般在40%左右,最高也就是47%,不可能超过立法会选举。但香港的政治气氛紧张,暴力抗争等都会提高香港选举投票率。这次区选投票率高达71.2%,就是修例风波造成的。高出的那部分选民政治立场是显然的。他们支持反对派的比重不是6比4,而是7比3,甚至是8比2。回归以来研究数据显示,投票率在40%以下时,两大阵营的铁票比率是5比5,建制派略多。如果把区选不投票、在立法会选举投票的选民称为“游离票”,加以调动,就可以催高投票率。在投票率是55%以上时,两大阵营的铁票和游离票都会投票,但建制派的游离票较少。一旦游离票在立法会分区直选中投票,则两大阵营总的选票分配,呈现6比4。但由于比例代表制的设计,建制派和反对派的席位相差不多,加上功能界别建制派有优势,在立法会的议席,建制派优于反对派。然而,从这次区选可以看到,新增选民和游离票中两派比例是7比3,甚至是8比2。在单议席单票制下,建制派在区议会议席就不可能超越反对派。从歴届立法会选举和本届区选看,接受西方价值观的游离票以及回归后被冼脑的新增选民的政治倾向是固定的,不会因为见到香港满目疮痍而生恻隐之心。在外部势力和内部反对势力的策动下,他们反共、反中、反华、反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立场决定一切,这从事先的民调得到证实。他们虽未必喜欢香港暴乱,但也不会把选票投给建制派。“种票”的安排。香港选民登记的法律要求选民的住所与选区相一致。候选人可以空投,但选民只能在住址所在选区投票。如果选民不在住址所在地的选区投票,就是“种票”,要受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反对派清楚他们的选民比建制派多,就部署如何分配,不能自然集中,务必“妙手”安排,才能赢得大多数选区胜利。2019年区选,反对派利用选民急剧增加和选区调整的机会,研究全港选区两大阵营的选票差距,对所有的选区进行分析,量化在单议席单票制条件下反对派候选人取胜所需票数,在反对派选票不足的选区,大量“种票”。利用新登记选民来“种票”,或改变已登记选民的住址等方法来“种票”。区选大部分选区的“种票”在1,000至2,000票之间,这种非法选举工程是庞大的。“种票”不难被发现,也不难处理。2011年11月区选香港有“种票”风波,港府就积极处理。2015年区选前,政府选举事务处分两轮查核了170万和160万选民登记,将不满足住所和选区一致要求的选民从选举登记名册上除名,人数约十分之一。这些选民大部分属于建制派,大都是香港房屋问题造成的。例如:一个单位有7个姓氏13个选民,作为补习社的住宅有十几个选民,不存在的单位也有选民,有6万份投票通知书无法投递……在香港,一所住宅单位被分割成笼屋、㓥房和吊板床,有不同姓氏的十几个选民住在一起,并不奇怪。但数十年来,由于香港房屋问题未能解决,“种票”问题就不能解决。2015年特区政府曾大规模大力度清理“种票”问题,但对这次区选反对派“种票”问题的应对处理却未到位。非法协调反对派候选人。在参选人被提名成为候选人之前是可以协调的,这是建制派的常规做法,避免自相分票。但在提名期结束后,禁止任何候选人退出竞选,也就不可以再协调,协调候选人就是非法的,但反对派却毫无顾忌,“悍”闯雷区。这次区选候选人多达1,090人,建制派455人,反对派506人,中间派129人,非建制派会出现两个候选人的竞争。非建制派候选人都接受“民主派区选联盟”主持协调。民主党、公民党、民协、新民主同盟、街工、工党、社民连、朱凯迪新西团队、小丽民主教室、毛孟静、区诺轩、公民起动等个人和组识构成“民主派区选联盟”。该协调故意在有关选区安排Plan A和 Plan B候选人,制造自相残杀假象,使建制派轻敌,属骄兵之计。到投票前,主持协调的“民主派区选联盟”发广告指示,集中票源支持某特定候选人,放弃其它候选人,这就等于被放弃的候选人自己弃选,选票集中支持特定候选人,这是选举舞弊,但建制派防不胜防,未能反击反制。区议会选举结果直接影响立法会区议会(第一)和区议会(第二)一共6个议席的选举。图为香港立法会综合大楼(本刊记者 摄)反对派违法选举四种表现反对派违法的选举活动主要有“种票”、“非法协调(弃保)”、“移花接木”和“‘非强制性’提交确认书(虚假声明)”,现分述其违法性乃至犯罪性如下。“种票”。“种票”违反选民登记住址和投票选区的一致性安排。《立法会条例》第28(1)条规定:选民须“通常在香港居住”及“申请中呈报的住址是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区议会条例》第29(3)条规定:“根据本条例宣布的选区而于现有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登记为选民的人,只有权在该选区中投票。”第31(1)(a)条规定选举主任须“按照选民现有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所记录的住址,给选民编配有权在该届选举中投票的所在选区。”不管是选民虚报或选举主任误编的原因,如选民登记住址和投票选区不一致,并在该选区中投票,就是“种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条规定:任何人“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他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就是犯罪。去年区选的“种票”或涉及百个选区以上的数十万选民,若有关罪名成立,足以构成选举无效。虽然区选的有关安排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事务,但对该事务中央也有监督权,才能体现中央对香港全面的管治权,中央应当责成特区政府展开深入而全面的调查,不能袒护反对派,对建制派不公平,一旦发现违法者当选的情况下,就要重新举行选举。“非法协调(弃保)”。“民主派区选联盟”的“协调”导致已获提名的候选人变相退出竞选(撤回接受提名)。在提名期结束前,候选人可撤回提名,但不允许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撤回提名(《区议会条例》第35(1)条)。这次区选,反对派成立“民主派区选联盟”,负责协调在数百个选区安排所谓Plan A和 Plan B候选人。这种协调表面上是骄兵之计、疑兵之计,以麻痹建制派候选人,但实质上属于违法行为。在区选投票前,“民主派区选联盟”以“革新议会”的名义,于11月24日区议会选举当天刊登“请支持下列民主派推蔫的候选人”的非法宣传广告,在香港九龙新界的数百个选区指定唯一支持的所谓民主派候选人。这就等同于宣布未被该协调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变相退出竞选(变相撤回提名)。不论采用利诱、胁迫、事先串谋、造成既定事实等什么手段,这都是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8、9条的。中央应当责成香港特区政府对有关的选区,特别是对有两名反对派候选人的选区展开调查,是否有未得到“民主派区选联盟”支持而变相退出竞选的候选人存在,如有,则该选区的当选者选举无效,并追究“民主派区选联盟”及串谋者的刑事责任,重新选举。“移花接木”。获得提名的候选人只隶属于反对派的其中一个政治性组织,不能声称代表整体反对派的十数个团体出选,也不能声称得到若干个反对派的政治性组织的支持,否则就触犯了《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条“发布选举广告假称获支持的非法行为”。也就是说,一根枝条上的花朵不能接到十几根枝条上,这在植物学上是难题,在法律上也不允许。如要得到若干个反对派组织支持,则候选人务必事先让支持者签署书面同意,所刊登的广告都计算选举经费才行。“民主派区选联盟”共有13个个人和组识。反对派候选人本来只得到其所属的一个反对派组织支持,但在选举前却有选举广告声称是得到反对派13个个人和组织都支持的候选人名单。这样该名单上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当然比获得一个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支持的多很多。即使事先有这样的书面同意,有关的选举广告也要纳入各候选人申报的竞选广告中。但由“民主派区选联盟”协调而当选的区议员并没有在事先得到书面同意,也没有将整个费用(不是分担费用)纳入选举费用中。中央应当责成特区政府对所谓获得“民主派区选联盟”13个组织和个人支持的候选人展开调查,如发现有舞弊或非法行为,则宣告当选者选举无效,并追究“民主派区选联盟”及串谋者的刑事责任,重新选举。“非强制性”提交确认书(虚假声明)。《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规定,候选人务必作出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如作出虚假声明,按《区议会选举程序规例》第104条属于刑事罪行,须负刑责。这也是《刑事罪行条例》第32条规定的刑事。犯罪又据《区议会条例》第24条规定,没有这样做的候选人,即使当选,也可能丧失区议员资格。可惜,选举管理委员会却认为确认书是“非强制性”的,该等情况也得到HCAL133-134/2016、HCAL162/2016等判例的支持,但诉讼当时,特区政府却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这是不对的,对提交了确认书的候选人也是不公平的,他们认为,法律上的规定是法律义务,并非可有可无。否则就失去法律尊严,也抵触了香港基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此,中央皆可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行政长官调查:一是在当选区议员中,有没有不提供拥护和效忠声明的情况。二是在当选区议员中,有没有发出虚假声明的情况。三是对该声明为何没有统一要求,只是非强制性的。由于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是参选或出任香港特区有关公职的要求和条件,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有关条例和规则发回。综上所述,2019年区选的上述非法选举活动,不仅影响到个别区议员,还影响了整体区议会的组成。在宪制上,今年立法会功能界别中有区议会(第一)和区议会(第二)的6个议席直接受到影响,明年12月的选举委员会的1,200名成员中至少有117名选委也受到直接影响。在香港特区政府调查清楚之前,立法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搁置或延后,由原来的立法会和选举委员会继续承担相应的职责。在去年区议会选举的违法问题得到纠正之后,立法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才可以正常举行。至于立法会功能界别中是否要设第一和第二区议会界别,选举委员会是否要有117名选委由区议员产生,也不是不可以考虑修改的。但不论如何,对去年区议会选举中反对派的非法选举活动,要作出公正的处理。(作者系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本文有删节)本文发表于《紫荆》杂志2020年4月号紫荆专稿|转载请注明出处编辑:莫洁莹一键下单,订阅杂志↑
2019年11月24日,区选投票结束后,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冯骅法官(右二)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左二)在点票站倒出票箱中的选票(图: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反对派区选的招数和手法去年的区选受到修例风波重大影响,美国又制定了《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美国舆论普遍把修例风波、区选、美国对香港针对性立法三者视为一体。以区选结果来说明“反修例”的“合法性”,把修例风波混同于人权和民主运动,又从中论述美国针对香港立法的“正当性”,以掌控话语权。这意味著美国遏制中国行动的升级,其试图从香港取得突破,实现“颜色革命”。反对派在区议会选举的招数和手法来都自美国和台湾,台湾的也来自美国。主要有以下方面:对首投族的洗脑教育。从选举的票数来看,反对派得到164万票,增加了将近100万票,包括了新增加的43万选民,绝大多数首投族已经在大学甚至中学时期被反对派洗脑,以致于建制派要争取他们的选票甚为困难。一是全面介入、渗透和影响。2009年特区政府在高中推行的通识教育,在一些所谓学者的背后推动下,成为一些人藉机通过各种方式向青年学生大量灌输和传播反对派的政治意识和理念的平台;二是自戴耀廷等煽动违法“占中”后,外部势力进一步加紧对反对派的培训、组织、资助、筹备、指导等,由其全方位加强对香港年轻人的洗脑教育。反对派利用香港特殊的社会背景及舆论环境,“高效”地影响了一批香港首投族的政治倾向。极力催高投票率。香港的投票率高低,取决于政治气氛。基于香港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一般投票率高对反对派有利。因此,反对派只要催高投票率便可攫取大量选票。区选投票率一般在40%左右,最高也就是47%,不可能超过立法会选举。但香港的政治气氛紧张,暴力抗争等都会提高香港选举投票率。这次区选投票率高达71.2%,就是修例风波造成的。高出的那部分选民政治立场是显然的。他们支持反对派的比重不是6比4,而是7比3,甚至是8比2。回归以来研究数据显示,投票率在40%以下时,两大阵营的铁票比率是5比5,建制派略多。如果把区选不投票、在立法会选举投票的选民称为“游离票”,加以调动,就可以催高投票率。在投票率是55%以上时,两大阵营的铁票和游离票都会投票,但建制派的游离票较少。一旦游离票在立法会分区直选中投票,则两大阵营总的选票分配,呈现6比4。但由于比例代表制的设计,建制派和反对派的席位相差不多,加上功能界别建制派有优势,在立法会的议席,建制派优于反对派。然而,从这次区选可以看到,新增选民和游离票中两派比例是7比3,甚至是8比2。在单议席单票制下,建制派在区议会议席就不可能超越反对派。从歴届立法会选举和本届区选看,接受西方价值观的游离票以及回归后被冼脑的新增选民的政治倾向是固定的,不会因为见到香港满目疮痍而生恻隐之心。在外部势力和内部反对势力的策动下,他们反共、反中、反华、反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立场决定一切,这从事先的民调得到证实。他们虽未必喜欢香港暴乱,但也不会把选票投给建制派。“种票”的安排。香港选民登记的法律要求选民的住所与选区相一致。候选人可以空投,但选民只能在住址所在选区投票。如果选民不在住址所在地的选区投票,就是“种票”,要受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反对派清楚他们的选民比建制派多,就部署如何分配,不能自然集中,务必“妙手”安排,才能赢得大多数选区胜利。2019年区选,反对派利用选民急剧增加和选区调整的机会,研究全港选区两大阵营的选票差距,对所有的选区进行分析,量化在单议席单票制条件下反对派候选人取胜所需票数,在反对派选票不足的选区,大量“种票”。利用新登记选民来“种票”,或改变已登记选民的住址等方法来“种票”。区选大部分选区的“种票”在1,000至2,000票之间,这种非法选举工程是庞大的。“种票”不难被发现,也不难处理。2011年11月区选香港有“种票”风波,港府就积极处理。2015年区选前,政府选举事务处分两轮查核了170万和160万选民登记,将不满足住所和选区一致要求的选民从选举登记名册上除名,人数约十分之一。这些选民大部分属于建制派,大都是香港房屋问题造成的。例如:一个单位有7个姓氏13个选民,作为补习社的住宅有十几个选民,不存在的单位也有选民,有6万份投票通知书无法投递……在香港,一所住宅单位被分割成笼屋、㓥房和吊板床,有不同姓氏的十几个选民住在一起,并不奇怪。但数十年来,由于香港房屋问题未能解决,“种票”问题就不能解决。2015年特区政府曾大规模大力度清理“种票”问题,但对这次区选反对派“种票”问题的应对处理却未到位。非法协调反对派候选人。在参选人被提名成为候选人之前是可以协调的,这是建制派的常规做法,避免自相分票。但在提名期结束后,禁止任何候选人退出竞选,也就不可以再协调,协调候选人就是非法的,但反对派却毫无顾忌,“悍”闯雷区。这次区选候选人多达1,090人,建制派455人,反对派506人,中间派129人,非建制派会出现两个候选人的竞争。非建制派候选人都接受“民主派区选联盟”主持协调。民主党、公民党、民协、新民主同盟、街工、工党、社民连、朱凯迪新西团队、小丽民主教室、毛孟静、区诺轩、公民起动等个人和组识构成“民主派区选联盟”。该协调故意在有关选区安排Plan A和 Plan B候选人,制造自相残杀假象,使建制派轻敌,属骄兵之计。到投票前,主持协调的“民主派区选联盟”发广告指示,集中票源支持某特定候选人,放弃其它候选人,这就等于被放弃的候选人自己弃选,选票集中支持特定候选人,这是选举舞弊,但建制派防不胜防,未能反击反制。区议会选举结果直接影响立法会区议会(第一)和区议会(第二)一共6个议席的选举。图为香港立法会综合大楼(本刊记者 摄)反对派违法选举四种表现反对派违法的选举活动主要有“种票”、“非法协调(弃保)”、“移花接木”和“‘非强制性’提交确认书(虚假声明)”,现分述其违法性乃至犯罪性如下。“种票”。“种票”违反选民登记住址和投票选区的一致性安排。《立法会条例》第28(1)条规定:选民须“通常在香港居住”及“申请中呈报的住址是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区议会条例》第29(3)条规定:“根据本条例宣布的选区而于现有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登记为选民的人,只有权在该选区中投票。”第31(1)(a)条规定选举主任须“按照选民现有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所记录的住址,给选民编配有权在该届选举中投票的所在选区。”不管是选民虚报或选举主任误编的原因,如选民登记住址和投票选区不一致,并在该选区中投票,就是“种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条规定:任何人“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他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就是犯罪。去年区选的“种票”或涉及百个选区以上的数十万选民,若有关罪名成立,足以构成选举无效。虽然区选的有关安排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事务,但对该事务中央也有监督权,才能体现中央对香港全面的管治权,中央应当责成特区政府展开深入而全面的调查,不能袒护反对派,对建制派不公平,一旦发现违法者当选的情况下,就要重新举行选举。“非法协调(弃保)”。“民主派区选联盟”的“协调”导致已获提名的候选人变相退出竞选(撤回接受提名)。在提名期结束前,候选人可撤回提名,但不允许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撤回提名(《区议会条例》第35(1)条)。这次区选,反对派成立“民主派区选联盟”,负责协调在数百个选区安排所谓Plan A和 Plan B候选人。这种协调表面上是骄兵之计、疑兵之计,以麻痹建制派候选人,但实质上属于违法行为。在区选投票前,“民主派区选联盟”以“革新议会”的名义,于11月24日区议会选举当天刊登“请支持下列民主派推蔫的候选人”的非法宣传广告,在香港九龙新界的数百个选区指定唯一支持的所谓民主派候选人。这就等同于宣布未被该协调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变相退出竞选(变相撤回提名)。不论采用利诱、胁迫、事先串谋、造成既定事实等什么手段,这都是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8、9条的。中央应当责成香港特区政府对有关的选区,特别是对有两名反对派候选人的选区展开调查,是否有未得到“民主派区选联盟”支持而变相退出竞选的候选人存在,如有,则该选区的当选者选举无效,并追究“民主派区选联盟”及串谋者的刑事责任,重新选举。“移花接木”。获得提名的候选人只隶属于反对派的其中一个政治性组织,不能声称代表整体反对派的十数个团体出选,也不能声称得到若干个反对派的政治性组织的支持,否则就触犯了《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条“发布选举广告假称获支持的非法行为”。也就是说,一根枝条上的花朵不能接到十几根枝条上,这在植物学上是难题,在法律上也不允许。如要得到若干个反对派组织支持,则候选人务必事先让支持者签署书面同意,所刊登的广告都计算选举经费才行。“民主派区选联盟”共有13个个人和组识。反对派候选人本来只得到其所属的一个反对派组织支持,但在选举前却有选举广告声称是得到反对派13个个人和组织都支持的候选人名单。这样该名单上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当然比获得一个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支持的多很多。即使事先有这样的书面同意,有关的选举广告也要纳入各候选人申报的竞选广告中。但由“民主派区选联盟”协调而当选的区议员并没有在事先得到书面同意,也没有将整个费用(不是分担费用)纳入选举费用中。中央应当责成特区政府对所谓获得“民主派区选联盟”13个组织和个人支持的候选人展开调查,如发现有舞弊或非法行为,则宣告当选者选举无效,并追究“民主派区选联盟”及串谋者的刑事责任,重新选举。“非强制性”提交确认书(虚假声明)。《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规定,候选人务必作出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如作出虚假声明,按《区议会选举程序规例》第104条属于刑事罪行,须负刑责。这也是《刑事罪行条例》第32条规定的刑事。犯罪又据《区议会条例》第24条规定,没有这样做的候选人,即使当选,也可能丧失区议员资格。可惜,选举管理委员会却认为确认书是“非强制性”的,该等情况也得到HCAL133-134/2016、HCAL162/2016等判例的支持,但诉讼当时,特区政府却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这是不对的,对提交了确认书的候选人也是不公平的,他们认为,法律上的规定是法律义务,并非可有可无。否则就失去法律尊严,也抵触了香港基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此,中央皆可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行政长官调查:一是在当选区议员中,有没有不提供拥护和效忠声明的情况。二是在当选区议员中,有没有发出虚假声明的情况。三是对该声明为何没有统一要求,只是非强制性的。由于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是参选或出任香港特区有关公职的要求和条件,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有关条例和规则发回。综上所述,2019年区选的上述非法选举活动,不仅影响到个别区议员,还影响了整体区议会的组成。在宪制上,今年立法会功能界别中有区议会(第一)和区议会(第二)的6个议席直接受到影响,明年12月的选举委员会的1,200名成员中至少有117名选委也受到直接影响。在香港特区政府调查清楚之前,立法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搁置或延后,由原来的立法会和选举委员会继续承担相应的职责。在去年区议会选举的违法问题得到纠正之后,立法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才可以正常举行。至于立法会功能界别中是否要设第一和第二区议会界别,选举委员会是否要有117名选委由区议员产生,也不是不可以考虑修改的。但不论如何,对去年区议会选举中反对派的非法选举活动,要作出公正的处理。(作者系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本文有删节)本文发表于《紫荆》杂志2020年4月号紫荆专稿|转载请注明出处编辑:莫洁莹一键下单,订阅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