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主任昨日以“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的“自决”立场不符拥护基本法的参选资格为由,裁定其选举提名无效,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指出,任何鼓吹或推动所谓“民主自决”,或以任何形式鼓吹“香港独立”者,均已违反“一国两制”原则,不符合基本法下香港的宪制和法律地位,更不符合需要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的公职人员要求,而选举主任是根据法例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办事,还提供了充足的理据,其决定是合法、合理的。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参选人是否支持“港独”,并非单看当事人口中说什么,而是从其一贯的言行与主张来决定。“香港众志”及黄之锋本人一直以来都鼓吹所谓“自决”的“暗独”主张,鼓吹要建立另一个制度,来取代甚至破坏根据基本法框架定下的现行制度,明显不符合要拥护基本法的基本参选要求,选举主任DQ有据。
香港中律协副会长黄国恩表示,选举主任已给予黄之锋充分时间去解释他的政见,但黄之锋就不断“游花园”或诡辩。在综合考虑了其过去各方面之言行,选举主任客观地得出黄的所谓“民主自决”主张中,包括支持“港独”作为“自决”前途的选项,而这并不符合基本法下的香港特区的宪制及法律地位,更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牴触。
他强调,拥护基本法是所有公职人员的基本法律责任,而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任何形式“独立”者均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也不可能履行区议员的职责,不符合参选区议员的资格。是次DQ黄之锋,绝非什么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市民参选权。
黄国恩认为,选举主任公平公正公开地依法办事,而所给予的理据亦十分充分而详尽,反映她客观、公平而尽责地处理此事。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