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现行法例第241章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俗称《紧急法》),条例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7日在见记者时被问到,特区政府是否考虑透过《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来应对危急局势,她回应到,如果能提供法治手段止暴制乱,所有相关法律特区政府都有责任检视。
对此,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向香港中通社指出:“目前示威者暴力不断升级,某种程度上已经到了与民为敌的地步。但如果市民能大力支持警察以武制暴,一些重要机构不要给暴力分子活动的空间,警察仍是有足够能力去应对的。我认为到了警察都搞不定的地步,暴力仍在持续升级,到那时再宣告紧急状况,较容易得到市民支持。”
本专栏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