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保险业,市民第一个印象是年薪千万的经纪,比较少人知道保险业监管情况。银行业监管看重资本充足率,而保险业监管看重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赔款的义务。在银行业监管,国际上有巴塞尔三协议,而保险业没有全球统一标准,各主要保险市场各自建立和发展了不同的本土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八十至九十年代,美国爆发责任保险危机,大量保险公司倒闭促使美国监理机构建立了风险资本额(Risk Based Capital, RBC)制度,以识别公司清偿能力不足的风险,并于1992年实施。2008年后,美国启动偿付能力现代化计划(Solvency Modernization Initiative, SMI),从公司治理、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法定会计和财务报告,以及再保险集团监管等五个领域完善RBC制度。
欧盟Solvency I可追溯到1970年代的资本监管标准。2000年以后,欧盟借鉴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理念,开始建立一套协调统一的,并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清偿能力监管制度Solvency II,采取三支柱(Three Pillars)架构,三支柱的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以及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
中国“偿二代”建设工作
中国于2012年3月开启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建设工作;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监管标准基于防范“两百年一遇”风险。中国的“偿二代”监管制度结合了欧美制度的精华,在压力测试、保险集团和再保险的监管等方面借鉴了美国的SMI,及采用Solvency Ⅱ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和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方法。偿二代促使中国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准,有利保险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