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应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优势,香港市场经济的规管、发达的法治和司法、高端服务业、国际金融中心、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区功能的发挥等都应与大湾区建设紧密结合。内地庞大的市场、科技创新、人力资源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也成为推进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推力。
谈到大湾区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可以从“先难后易,先民生后经济”的顺序入手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一些事务可由三地事务部门协商后达成协议,再分别法律化。另一些则由统一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相关法律后实施,如广深港高铁的“一地两检”。
尤为重要的是,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大湾区建设,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开展合作过程中,粤港两地政府要就各个具体事项签订单独的合作协议,并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分别立法或修改法律,完成协议的本地法律化,使之成为法律文件。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将相关立法权授予广东省,对标港澳,方便有关协议的立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