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美国、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都认为中国内地是可被接受的遣送逃犯的司法管辖区,为什么香港却认为内地不是?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进行,并非按内地法律进行,嫌疑人有充份的抗辩和提出反驳证据的机会。香港法官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信誉,司法水平高,独立而公正。香港法治在亚洲和世界都名列前茅,我完全相信他们审判的能力,能够给予逃犯充份的人权和法律上的保障。
文|香港 梁爱诗
梁爱诗(本刊记者 李敏聪 摄)
罪犯不应只因没有移交协议而免受法律制裁
我首先想说的是,一个罪犯不应只因犯罪地与所在地没有移交逃犯的协议而逍遥法外。如果他不能被绳之以法,不仅有违公义,而且还可能令香港被视为“逃犯天堂”,威胁香港的治安及市民的安全,也影响香港的国际形象。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在境外犯罪的嫌疑人,很难在香港审判。毕竟,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以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为标准。况且人证物证都在行为发生地,从取证的角度讲也理应在当地被审判。除少数罪行外,香港没有刑事域外司法管辖权,在香港审理域外发生的罪行不可行、亦不公平。
香港对外的刑事事宜协作制度一向以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长期合作协定为主要基础。但就算两地有移交逃犯协议,也仍须有法律作为依据,才可以令到在香港域外犯罪的人依法得到惩罚,这个法律便是《逃犯条例》。
香港与另一地区签署长期移交逃犯协议,须经行政长官作出命令,立法会审议,才能按条例执行,一经通过,个别案件无需再由立法会审议。当然,在两个司法管辖区互相保证的情况下,即使双方没有长期移交逃犯协议,行政长官也可以采取个案方式处理对方的移交逃犯请求。在香港与某地方之间的长期安排生效前,个案方式合作可作为临时措施。但要知道,这种情况下,须获得立法会以附属条例方式批准,需时28至49天,在此期间不能临时拘捕逃犯。而程序一启动,案情无可避免要被公开,即使逃犯的个人资料被隐去,由于某些案情具有独特性,也难免惊动逃犯,这28至49天的时间足够逃犯逃至境外了。这就是为什么,事实上,20多年来从未有一个个案申请成功。
回归前通过的现行《逃犯条例》指明不适用于中国﹙即包括内地、澳门和台湾﹚地区。如果不修改条例,这些地区的罪犯就不能依法被引渡。这是我们的一个法律漏洞,必须堵塞。另一方面,现行法律程序证实行不通,必须有个快捷的办法,无需预先通告就可把嫌疑人带到法庭面前,不让他有个逃跑的机会,现时建议由行政长官启动移交程序,省去立法会附属立法的时间,直接到法院,便是需要堵塞的另一个法律漏洞。
我们可给予嫌疑人充分的人权和权利保障
我们不能干预其他司法管辖区如何对待罪犯,但在决定是否移交逃犯时,可以在我们的制度下给予嫌疑人充份的人权和权利的保障。
现有《逃犯条例》已包含多项与人权有关的实质保障和程序保障。香港就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协助所采取的标准也符合司法互助的通行做法,并参照联合国相关范本协定。比如,以下情况就不会被移交:该罪行不是在审判地和香港都构成犯罪;同样的事实,起诉后已定罪或被判无罪;检控目的是为政治打压;检控目的在打压嫌疑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见;罪犯是在未有审判前缺席被定罪等。且定明了嫌疑人不得被转送其他司法管辖区。
在长期移交逃犯协议中,通常香港会加上一条,说明如嫌疑人遣返后可能被判死刑,香港保留不遣返权利,除非该地政府保证不会对他执行死刑。个案安排也将会有同样条件。
在程序方面,所有移交请求必须通过三重主要的法定程序,包括就交付拘押进行公开法庭聆讯时会参考相关法例,审视每宗个案的证据和情况。当事人亦可在法定程序中要求上诉、司法覆核,申请人身保护令,并在有需要时申请法律援助以提出有关法律程序。
按照目前的草案,修订后的《逃犯条例》会保留全部现有的人权保障和程序保障,而且还会增加两项要求:一是控罪成立可被判处监禁至少三年;二是原条例附件一的46项罪行减少至37项, 有9项罪行不会被移交,包括:破产法或破产清盘法所订的罪行;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证券及期货交易有关的罪行;与保护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与环境污染或保障公众卫生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涉及非法使用电脑的罪行;与财政事宜、课税或关税有关的罪行;以及与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商品说明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香港市民成立“保公义撑修例大联盟”,街头有约50个街站,呼吁支持修订《逃犯条例》
以不相信内地司法制度为由
反对修例没有道理
对于修订《逃犯条例》,特区保安局于2月12日至3月4日期间邀请公众提出意见。共接获的4,500份书面表达中,约3,000份表示支持,约1,400份表示不同意。其中,不同意的主要是(有83%)不认同内地的司法制度。
回归初期,大家对“一国两制”信心未足,因此采用《逃犯条例》时未做相关修订,但经过差不多22年,大家应该清楚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都是严格按照“一国两制”办事。诚然,内地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与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有所不同,但是与香港签订移交逃犯协议的其他国家﹙包括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中,有多少个国家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和我们相等或比我们更好呢?
况且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设完成。回归以来的22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四个司法改革计划,现在正进行第五个。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肯定有很大的进步。中国和39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其中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法国、意大利等,个案方式处理的移交逃犯有加拿大送返贪污犯赖昌星、美国遣返开平中国银行分行的主管杨进军和邝婉芳等,还有许多其他国家。有法律界批评港府不应遣返逃犯至外地,除非该地的司法制度和我们的司法制度相若。如果加拿大、美国、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都认为中国内地是可被接受的逃犯遣送的司法管辖区,为什么香港却认为内地不是?
2009年4月5日,台湾海基会和内地海协会签订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地以双轨立法方式去落实,自此亦有不少相互移交的案例。仅以2009年4月至2015年12月间为例,大陆遣返了446个犯罪嫌疑人至台湾,台湾遣返11个犯罪嫌疑人到大陆。台湾遣返的11人是:中兴银行董事长王某雄、枪匪陈勇志、台湾前“立委”郭某才、台中副议长绑架案主要嫌疑人许某祥、广西南宁诈骗案余某萤、唐锋炒股案周某贤、高铁爆裂物主要嫌疑人胡某贤、前嘉义县溪口乡长刘某诗、腰斩弃尸案主要嫌疑人唐某及其前夫张某峰、社保案主要嫌疑人许某同。国际法认许,虽然两个政府互不承认,为了人民的福祉,对方司法机构作出的裁决,在某种情况下法庭仍予以执行。
综上所述,以不相信内地司法制度为理由而反对修订《逃犯条例》,宁愿放走罪犯也不会合作,是没有道理的。
更何况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进行,并非按内地法律进行,嫌疑人有充份抗辩和提出反驳证据的机会。香港法官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信誉,司法水平高,独立而公正。香港法治在世界和亚洲都名列前茅,我们完全相信他们审判的能力,能够给予逃犯充份的人权和法律上的保障。
有些人建议加上日落条款也是不可能的,既然要堵塞漏洞便不能是暂时措施,没有道理堵塞后又把漏洞重开。
而对追溯权的反对,我认为则是一个误解: 如果一个人犯罪的时候,法律并不禁止他的行为,而新立法或修订法律有追溯力,那么对他不公平,因为当时他的行为不违法;但是现在谈的追溯力,是指当时行为已经是犯法,只不过因没有移交逃犯协议而不能向法庭申请移送。因此,要求修订条例只可对条例修改后发生的罪行产生效力,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修订条例对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无影响,只是程序上的变化。
(作者系执业律师、香港基本法专家)
*注:保安局局长李家超,5月30日公布修订《逃犯条例》的“额外措施”,包括:将移交门槛由罪行刑期3年提升至7年、请求方必须由其中央机构提出引渡要求、在移交安排协议中加入条文保障疑犯人权等。
本文发表于《紫荆》杂志2019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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