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建设一定要先研究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关系,严格贯彻法治原则,建设法治湾区。同时建议「广东湾区城市的法治建设应该对标香港。」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按照宪法基本法,允许港澳保持独立经济体的地位,特别是在经济、贸易、金融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实行高度自治。「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牺牲港澳独立经济体的地位,不牺牲港澳独立关税区的地位,也不能牺牲港澳独立的司法、独立的法治。」这决定了大湾区建设的一些制度边界。
大湾区要推动人员要素流动的便利化,但不能取消边界和边检,虽然这会带来一些不方便,但港澳必须保持独立的出入境管制。因为这些都写入了基本法。
其次,要走足有关法律程序。在未来规划纲要落实中,三地会在相关合作领域分别签署具体协议,三个地方都应按照自己的法律程序将协议变成当地法律。广东省与港澳签署的湾区建设协议,应当通过中央或者广东地方的立法程序把它变成法律法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湾区建设相关领域的立法权授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这样不必动辄惊动全国立法机关。
再次,「广东湾区城市的法治建设应该对标香港。」大湾区强调科技创新驱动,在创新方面特别需要法治保障。在香港,对于个人和企业,法律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并且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科技创新非常需要的制度保障。建议,广东湾区城市的法治应当明确法无禁止皆可为,以此解除企业家顾虑,鼓励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