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发挥粤港澳各自优势,加强法律服务合作,助力三地争议解决机制融合发展,实现紧密深度互联互通,成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环节。

图为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主席台 魏东升 摄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出,粤港澳应“加强法律事务合作”、“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随著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大力推进,未来三地经济往来将持续拓展深入,商事争议的发生也会大幅度增加。虽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机构采取措施推动三地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互联互通,但由于“一国两制”的现实因素,大湾区法律事务的对接难度较大,三地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难以在短期内形成,需要不断深化法律合作。
发挥粤港澳各自优势,加强法律服务合作,助力三地争议解决机制融合发展,实现紧密深度互联互通,成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港澳与珠三角九市互认的执行仲裁裁决机制,深化大湾区内仲裁合作。争议解决机制的共融共通离不开原则性法律的指导。港澳与内地就仲裁裁决已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合称《安排》),其中对不予执行的裁决与公共秩序保留有所规定。在《安排》的基础上,珠三角九市可先试先行,通过与港澳签署协议、安排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互相认可和执行裁决的范围,并适当缩限公共秩序保留,以深化大湾区内仲裁合作。
二、借鉴香港经验,启动大湾区内诉调分流机制,并由法院以外的专业机构负责调解。香港的《高等法院规则》及《区域法院规则》积极推行调解机制,规定诉讼程序启动后当事人需向法庭递交“调解证明书”且不可无理拒绝调解。香港法院不直接参与调解,而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地法院十分重视调解,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庭前调解作了规定,但仅规定当事人可自愿调解,也未将调解从法院的职能中区分开来。实践证明,委托调解有助于专业解决纠纷与法官保持公平公正审判。珠三角九市可借鉴香港经验,积极促进当事人先调解后诉讼,并将调解交由大湾区内专业调解机构或仲裁中心负责,当事人可获得专业高效的调解服务,更促进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制度互联互通。
三、打通大湾区内调解的地域限制,成立更多跨境调解机构并落实执行机制。2013年,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成立,迈出大湾区跨境调解的实质性一步;2015年设立的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是内地与香港在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合作。为更深入整合三地的调解服务资源,提升大湾区调解服务水平,应鼓励设立更多跨境调解机构,同时调解成果需执行来固化,现阶段大湾区调解带来的执行力问题亟需解决。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采用“调解+仲裁”对接模式,由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使得协议在境内外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有效解决调解的执行力问题。建议大湾区将“调解+仲裁”形成长效机制在三地推广试用。
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培养高素质仲裁人员力度,实现三地更紧密合作。仲裁的实施在于仲裁员,多年来粤港澳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取得长足进步,为适应发展需要,三地深化合作,支持粤港澳高校法学院联合培养既懂内地法又掌握港澳法的高素质人才,夯实法律人才队伍基础。另建议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培训学院,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合作,聘请具有威望的外国仲裁专家定期为三地仲裁员开展培训、传授经验。从长远看,大湾区可考虑建立仲裁员互认机制,盘活熟悉三地法律的仲裁员资源,进一步打破三地制度性差异的束缚,实现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的更紧密合作。(作者/陈清霞 系全国政协委员、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陈清霞委员正在接受紫荆记者采访。魏东升 摄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合影 魏东升摄